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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油气、煤炭、光伏等行业再迎利好!

日期:2019-08-27    来源:能源100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9
08/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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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政策 光伏农业 光伏小镇 光伏 光伏动态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据悉,资源税法草案于2018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新版资源税法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油气、煤炭等资源税率和税惠政策
  据了解,中国首部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简化了纳税申报,是深化中央“放管放”指导方针的生动实践,规范了税目税率,明确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资源实行固定税率,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同时,资源税法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也予以立法规范。税法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表示,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新变化: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指出,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权下放
  此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又一次重大突破。不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破冰,还下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盘活了农村闲置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魏莉华指出,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说,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魏莉华进一步阐述,这次我们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我们用网上一个时髦的话说,这就是基本农田保护2.0版,从基本农田到永久基本农田是基本农田保护的的2.0版。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2017中发4号文件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全面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实践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划定的一些成功经验。在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同时,原来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把80%以上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考虑到各省的耕地后备资源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这次新法作了一个微调,具体的划定的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来确定,使这部法律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总之,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速 光伏产业迎机遇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新一轮农改方案落地,构建了未来城乡二元体制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农村经济将开始迸发出新的活力,农村现代化建设节奏将空前加快。在此背景下,包括能源、电力、IT、通信、交通等领域在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将同步提速。
  特别是,2020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土地正式入市,必将刺激以乡村+、生态+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喷薄而发,顺势带动光伏小镇光伏农业、户用光伏等各式光伏+的发展。
  目前,光伏的应用场景正不断扩大,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光伏应用模式正在农村落地生根。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必将带动相关领域的爆发。
  例如,嘉兴市秀洲国家高新区的光伏小镇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闪亮名片之一。据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6月小镇游览人数已达18.6万。目前,光伏小镇获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光伏旅游品牌”越擦越亮。
  此外,秀洲光伏小镇作为浙江省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首批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小镇内光伏产业链基本形成。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阿特斯集团、福莱特、瑞翌等,知名光伏组件、配件企业汇聚小镇,众创空间、能源监控中心、光伏科技孵化器镶嵌在小镇。
  可以预见,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乡村经济走上全面振兴之路,既有能源属性,又有投资和人文属性的光伏小镇,以及各式光伏生态+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审批权下放,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对户用光伏也有积极提振。
  农村户用光伏市场的发展正如火如荼,抢装热情十分高涨。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累计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269.72万千瓦。
  按照2019年光伏建设管理方案,分配给户用光伏的补贴额度为7.5亿元,预期建设规模350万千瓦计算,全国有补户用光伏指标仅余80.38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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