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 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属各有关办、局:
《勐腊县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6日中共勐腊县人民政府党组2019年第1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电站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电站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充分发挥光伏扶贫带动作用,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电站建设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扶贫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沪滇扶贫协作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中央定点帮扶资金、企业资金、捐赠资金和金融扶贫贷款等构成。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用地主要是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或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高效利用。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计划技术标准,光伏组件及相关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村级扶贫电站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五条 村级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处,所在地村级需有人看管并负责电站日常维护管理。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程序确定有光伏电站运维资质的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统一运维管理。运维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设备的专业巡查、设备检查和检测等专业检修运维工作。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要投财产保险,具体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洽谈,形成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七条 扶贫电站收益扣除电站土地租金、运维费用、税金外剩余资金为村集体经济,由村委会制定受益分配方案,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工作流程:村委会制定当年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扶贫办审批(备案)→收益分配方案乡、村公示→进行分配支付。
(一)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村两委通过评议结果初步确定光伏扶贫贫困户名单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上报贫困户名单进行审核把关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村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汇总后统一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县审批。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光伏扶贫政策、光伏扶贫对象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收益分配具体方式,扶贫办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并进行统筹管理,由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光伏扶贫项目运维方按季度及时公布项目发电量和发电收益,并于年中和年末制定上半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按结算周期向光伏扶贫收益账户支付收益。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档案。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县扶贫办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管机制。扶贫办、发改局对光伏扶贫电站运维企业加强监管,做好收益分配、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拨付、收益分配和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管、审计。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