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兴业太阳能发布公告,根据
认购协议,兴业太阳能已有条件同意向认购人配发及发行,而认购人已有条件同意于完成时认购1,687,008,585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0.92港元。认购股份之代价总额约为1,552,047,898港元。假设自本联合公告日期起至完成兴业太阳能已发行股本概无其他变动(发行认购股份除外),1,687,008,585股认购股份占兴业太阳能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02.26%;兴业太阳能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66.92%;及兴业太阳能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以及尚未行使可换股债券项下之转换权获悉数行使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65.86%。
预期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552,047,898港元。
紧随完成后,假设兴业太阳能已发行股本概无其他变动,认购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将于1,687,008,585股兴业太阳能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兴业太阳能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202.26%、兴业太阳能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66.92%及兴业太阳能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以及尚未行使可换股债券项下之转换权获悉数行使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65.86%。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认购人须就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所有已发行兴业太阳能股份及兴业太阳能其他证券向兴业太阳能股东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惟获执行人员授予兴业太阳能清洗豁免除外。认购人将就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向执行人员申请兴业太阳能清洗豁免。
倘兴业太阳能清洗豁免获兴业太阳能独立股东批准及完成落实,认购人于兴业太阳能之股权将超过50%。认购人可进一步增加彼等于兴业太阳能之股权,而不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项下任何其他提出全面要约之责任。
由于认购事项(倘完成)将导致认购人收购兴业太阳能及兴业新材料(间接)50%以上之投票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之连锁关系原则,认购人其后须就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所有已发行兴业新材料股份及兴业新材料其他证券向兴业新材料股东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鉴于兴业新材料之控股对兴业太阳能而言并不重大,且巩固于兴业新材料之控制权并非认购事项之主要目的之一,故已向执行人员申请,以确认认购人毋须因认购事项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之连锁关系原则,就其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之全部兴业新材料股份提出无条件强制性要约。
认购人拟于完成后为兴业太阳能维持兴业太阳能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之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