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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不缴税!湖南省《关于光伏扶贫项目财政补贴和电费结算及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4-22    来源:湖南省五部委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9
04/2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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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扶贫 湖南扶贫 光伏补贴 太阳能政策

近日,湖南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光伏扶贫项目财政补贴和电费结算及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光伏扶贫的补贴属于中央直接补贴,不需要缴税,直接开收据即可。这也是首个地方政府层面明确补贴不需要缴税的政策,但是对普通光伏项目并未提及!

政策全文:

关于光伏扶贫项目财政补贴和电费结算及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电网企业:

为切实解决全省光伏扶贫项目电费结算不及时、票据开具不规范、缴税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确保我省光伏扶贫项目电价、收益和补贴政策及时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财政部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光伏扶贫项目财政补贴和电费结算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贴结算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为发电户。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我省户用、村级(包括联村式)、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均属于分布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精神,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其结算应开具相应的合规票据。

(一)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中央财政补贴由发电户自行结算,由个人开具收款收据。

(二)村级(联村式)光伏扶贫电站中央财政补贴由政府核准的结转机构进行结算。属于非企业性质的结转机构,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属于企业性质的结转机构,应当开具该企业的收款收据。

(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其扶贫容量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依据扶贫优先的原则,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结算规定执行。扶贫容量之外的项目容量参照商业电站模式进行结算。

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结算

光伏扶贫电站取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发电户不同类型可采用不同开票方式:

(一)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发电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电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发电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电户,可由购买电力产品的国家电网所属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电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行政村(组)、乡镇等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特定发电户)。

三、鼓励委托代征结算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供电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供电单位)从特定发电户购买电力产品,鼓励供电单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委托代征相应税款。具体要求及流程见附件。

四、其他

接入地方电网企业电网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财政补贴由财政部门牵头申报发放,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结算由各地方电网企业参照此通知第二条第1、第2、第3款执行。特定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给各地方电网企业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发文之日起,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委托代征结算工作要求及流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

委托代征结算工作要求及流程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供电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供电单位)从特定发电户购买电力产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委托代征相应税款。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特定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由供电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由供电单位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供电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销双方均列供电单位信息,备注栏标明发电户户号和电费结算期间,商品和服务名称为“太阳能发电”。该普通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税额属于供电单位支出项目,不构成供电单位销售额、销项税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

三、供电单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协议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

(二)代征范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定发电户销售的电力产品。

(三)代征增值税的税款计税依据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按照机构所在地税率适用。

(四)对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付给手续费,对企业代征的其他税费,主管税务机关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为0。

(五)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税款缴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六)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四、税款结报缴库达到期限或额度的,由供电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节假日顺延)。

(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时,供电单位应按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的发电户逐行填写。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发电户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发电户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时,应将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的各项数据汇总,单行填写。

供电单位应详细记录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户情况,留存备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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