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阳光电源接连发布两则公告,称拟与部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光伏贷业务,并将与安徽中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阳光中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新能源发电项目。
在《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融资业务合作伙伴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中,阳光电源表示,为促进阳光电源家庭光伏业务的发展,基于对自身产品发电效益的信心,阳光电源拟与部分银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银行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家庭用户购买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阳光电源为借款人提供保证金及担保,为与银行合作的光伏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同时,公告表示,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家庭光伏业务的发展,在上述10亿元担保额度内,公司拟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被担保人必须是通过公司、金融机构、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经销商共同审核,信誉良好且具备融资条件的家庭光伏用户。
阳光电源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借款人购买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融资服务,家庭光伏发电设备产生的发电收益首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应付的融资本息,阳光电源按一定比例提供资金给金融机构作为保证金,若发电收益无法偿还融资本息,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仍有差额的,阳光电源根据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具体担保形式进行差额补足或回购、或受让债权。阳光电源家庭光伏发电设备经销商对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阳光电源日前发布的另一则公告表示,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阳光中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合肥中安阳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通过股权的方式(包括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投资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阳光电源拟通过项目投资协议与合作方约定,未来若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了由阳光电源开发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则由阳光电源承担该新能源发电项目后续的运营管理及和日常运维工作,阳光电源有发电补贴申报的义务和保障项目预期收益的义务,若项目在 5 年内无法足额获取发电补贴,己方有回购义务,若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阳光电源有差额补足或回购义务(若该基金投资非己方开发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无需承担差额补足或者回购义务);回购或差额补足属于担保行为,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 10年(基金合伙期限),自相关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或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 9.6023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