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十五”规划中一项重要的政策建议。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
主要做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总电力供应量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
其一,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保障在较长时期内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量化发展目标,即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需求;
其二,通过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达到最有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目的;
其三,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常规电价的差价,应该采用社会分摊原则,即消费者分摊原则。谁消费谁分摊,多消费多分摊。充分体现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产生的环境和社会价值。
国外的年度配额制度指供电商、消费者每年必须消费一定额度的绿色电力,未能完成的必须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强制性年度配额制度的实施可保证绿色能源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强相关设备生产商和绿色能源生产厂商的投资和生产信心,调动相关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以便使绿色能源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配额制政策的主要形式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政府设计了不同的要求供电商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方法,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s, RPS ),也称为可交易绿色证书制度(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s, TGC)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在这一类型的制度下,可再生能源电力就像常规电力一样以市场价格出售,而因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所带来的高于传统化石能源电力的成本费用则由独立证书市场上的绿色证书销售额抵补。该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或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法规强制要求供电企业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所销售的电力中有一定最低的配额或固定比例必须来自于可再生能源。为满足可再生能源法定要求,供电企业可以通过自己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并持有相关额度或证书,或通过从其他企业购买附有额度或证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又或者购买单独出售的可再生能源额度或证书。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主要原理是,把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所包含的环境和社会收益脱离于电力本身而单独出售,并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和证书的买卖方中引入竞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实现的总价格是由电力的市场价格和可再生能源证书的价格两者组成的。
荷兰,1996年(1998年修订)引入了开创性的“绿色标签”制度,受到多方关注。该制度在交易市场的基础上,由荷兰电力企业自愿承诺所要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目标。直到1999年底,该制度产生的结果还是喜忧参半,部分原因是缺乏强制性目标。荷兰的经验表明,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中期和长期目标,即提供政策的可预见性;绿色证书的有效期应有一定持续性,以便证书的“储存”和“借用”;有必要将证书交易市场国际化,以提高稳定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其他引进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证书的国家包括意大利(自2002年起)、英国(自2002年起)、比利时(自2002年起)、澳大利亚(自2001年起)以及瑞典(自2003年起),美国尽管没有在联邦层面上设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但约有20个州已经采用其各自的配额制度。也有些国家已推迟或放弃了该计划,如奥地利和丹麦。
配额制政策的优势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主要好处,在于它提高了静态和动态效率。低成本生产企业有更好的机会在绿色证书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证书。这对于区域性分布的发电企业不再受他们当地资源可获得性和技术可能性限制有积极作用。
配额制政策设置了长期的比较激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除了能为发电企业提供较为稳定的外部政策环境以外,还会带来更好的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网规划以及其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不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反映外部成本和效益的手段,而且也是作为支持新兴技术商业化和能源供给多样性的机制,它可以被调整以促进更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那么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需要划分各自的等级。这样至少可以避免挤出一些更昂贵的,或是欠发达的技术。当要维持该制度内在的最低成本机制时,会出现证书市场的流动性减弱的问题。交易单一证书的证书交易市场将被划分为更小的风力、生物能、光伏发电的独立证书交易市场。在各种技术等级上相互竞争的技术选择最终是个政治决策。原则上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具有较低社会生态和经济影响的相对昂贵的技术被列入该制度,而不进行等级划分,这些技术将不可能竞争成功。这种技术等级的划分不仅能增加能源供应的多样性,还可降低能源制度对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的不良总体影响。
配额制政策的缺陷
首先,它在政策设计上存在缺陷。其一方面体现在政策的覆盖面上。例如,配额制在美国仅停留在各个州的层面上,而不同的州对于合格的可再生资源有不同的标准,对于其生产有不同的规则,并且对于可再生能源证书是否可以独立交易的规定也不一致,这些都会导致可再生能源市场某种程度的分割。
通过建立一个覆盖面更广的配额制政策(如在美国扩展到联邦层面),虽然可以解决市场分割问题,但是也会引发新的问题。例如,美国东南部各州被看作是缺乏可再生能源的地区,如果采用联邦层面的配额制政策,这些地区的发电企业就可能面临长期的绿色证书净购买的状况,从而严重影响这些发电企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配额目标的设定和绿色证书交易体系的设计都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而管理机构往往倾向于设置一个较为激进的目标,如果这些目标不可及或不现实,就可能导致大多数发电企业即使非常努力,花费大量投资,也无法达到配额制政策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这样会挫伤发电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同时,这种比较激进的政策会导致电力成本上涨并由此损害整个经济体,反而导致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抵触。
其次,无差异的配额系统并不鼓励未成熟技术的发展,它的缺点是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可能会迫使高成本的技术退出市场。例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风电容量显著上升,而太阳能发电相比传统发电仍没有价格竞争优势。在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 Obligation,以下简称为RO)体系下大部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活动被局限于陆上风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这意味着市场发展和其他技术的学习曲线效益将被限制。
另外,实施配额制管理的复杂性将导致较高的管制成本。配额制政策的操作比较复杂,而且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这些都加大了管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