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青海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
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相关规定,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目前甘肃执行的城镇税率,每平米最低1元,最高18元。
在通知公布之前,海西地方政府对两大基地(海西州格尔木及德令哈光伏领跑者)的地土地政策规定如下:
青海格尔木
土地费用:
基地土地将按照无偿划拨方式供投资企业使用。基地光伏阵列站用土地类型属于国家允许建设
光伏电站的土地,产权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
税费:
基地涉及全部土地属于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范围。
青海德令哈
土地费用:
基地用地涉及的土地成本费用有征地补偿费(1815元/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即907.5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3690元/亩,平均256.5元/亩/年,按25年计算。
税费:
基地涉及的全部土地属于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范围。
两个领跑者基地的工作方案截图
通过两份文件的比对,可以看出:在青政〔2018〕1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排除出清海两个领跑者基地。说明青海两个领跑者基地的光伏企业也在税征收范围内。此外,本次青海省政府的发文也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其他省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也将陆续全面开始。(内容根据网络整理)
附原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青政〔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相关规定,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稳步做好光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