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获悉,南方能源监管局发布《南方区域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简称细则)
细则对调度运行、技术要求、考核办法、监督管理四大方面做出规定,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kV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
其中光伏电站考核标准如下:
1、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 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未按要求报告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对未按时执行反事故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或整改计划的,每条按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光伏发电企业考核标准如下:
保证光伏电站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的要求。发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3、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出现违规,按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如出现下列四种现象可免于考核:
1.光伏发电受限时段。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3.经调度同意的预测光功率相关系统检修期间。
4.非光伏电站自身原因。
附原文:
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广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自运行以来,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效显著。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南方区域的实际,我局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各省级电网企业抓紧技术支持系统改造等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模拟运行,待条件具备时转入正式运行。
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两个细则”(2017版),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要求改造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加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运行。
三、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做好组织工作,将模拟运行情况报我局。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在“两个细则”(2017版)正式运行前,仍按原有的“两个细则”(南方监能市场〔2015〕118 号)进行考核与补偿。
联 系 人:王志军联系电话:020-85125235
附件:《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 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 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 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未按要求报告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光伏电站应及时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未按时执行反事故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或整改计划的,每条按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光伏电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因光伏电站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光伏电站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的要求。发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 未如实或未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
(四)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
(五) 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
(六)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
(七) 不满足调度规程规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要求的。
(八)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电流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的,不允许自行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0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有关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 10%额定容量。取5分钟内每分钟功率变化差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量,滚动计算,此项按日进行考核。因
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变化最大限值的免予考核。变化率超出限值的,按以下标准对光伏电站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因光伏电站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全站额定容量 30%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7.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限制光伏电站出力原因做详细记录。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在限制出力时段内,光伏电站有功出力值与调度计划曲线的偏差不超过1%的,免予考核,对超出部分按积分电量的2倍考核。
第十八条 光伏电站应开展光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报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
(一)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情况的位置装设足够的太阳辐射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将太阳辐射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光伏电站应按要求报送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太阳辐射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可用容量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每漏报或迟报一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功率预测结果,光功率预测分日预测和短期预测两种。
日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功率预测,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电力调度机构对光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
1.日预测
光伏电站每日中午12点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至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功率预测数据和可用容量。
(1)日预测日上报率未达100%的,每天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日预测准确率小于85%的,按以下公式考核。日预测准确率按日统计,按月考核。
日预测准确率考核电量=(85%-日准确率)×Cap×1(小时)
其中,P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Pi为i时刻的日预测值,Cap为光伏电站额定容量,n=96为样本个数。
2.短期预测
(1)短期光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每少报一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0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短期预测准确率小于90%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考核。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统计,按月考核。
短期准确率考核电量=(90%-短期准确率)×Cap×1(小时)
其中:P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Pi,t为短期功率预测的i时刻功率值,Cap为光伏电站额定容量,n=16为样本个数。
(四)以下情况可对光功率预测结果免予考核:
1.光伏发电受限时段。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3.经调度同意的预测光功率相关系统检修期间。
4.非光伏电站自身原因。
第三章 技术指导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光伏电站频率适应性应满足《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有关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并网,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并网发电。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出现频率适应性不满足要求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单元应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在光伏电站内同一型号光伏发电单元未在期限内完成零电压穿越改造的,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视为不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具备检测条件的光伏电站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光伏电站同型单元禁止并网,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在该光伏电站同型单元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考核电量=所有不合格的光伏发电单元容量之和×2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 ),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光伏电站未按要求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按月统计各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λ可用=所有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小时数之和/(升压站月带电小时数×装置台数)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低于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光伏电站应按规定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未按期完成AVC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对光伏电站AVC子站投运率和合格率进行考核。
1. AVC投运率考核
在光伏电站AVC装置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光伏电站AVC投运率。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子站投运时间/光伏电站运行时间×100%
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AVC子站配合调试原因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免予考核。
AVC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投运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光伏电站AVC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电压命令下达后,AVC装置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为合格。AV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机构发令次数×100%
AVC合格率以96%为合格标准,合格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光伏电站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合格范围内,以电力调度机下达的电压曲线为基准,偏差不超过正负3%为合格范围。
光伏电站的母线电压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为电压合格率。电压合格率按月进行统计。电压合格率以100%为基准,每降低0.05 个百分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光伏电站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光伏电站已经达到无功调节极限能力,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予考核。
非光伏电站原因造成母线电压不合格的,免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应按规定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AGC 功能),确保光伏电站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给定值。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上行信息应包含可用容量、短期预测等关键数据。
光伏电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对已安装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光伏电站开展投运率考核。在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闭环运行时,按月统计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投运率=子站投运时间/光伏电站运行时间×100%
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子站配合调试原因造成的退出时间免予考核。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投运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光伏电站违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一)光伏电站线路、变压器、母线、光伏发电单元、变频器所配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或导致电网事故扩大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应满足继电保护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且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到整改完毕。
(三)光伏电站故障录波器时钟不准确,装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规范,故障录波器及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数据连接中断,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影响电网故障分析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光伏电站集电线系统单相故障应能快速切除,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按照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到整改完毕。
(五)光伏电站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6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超过24小时的,每天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光伏电站应按继电保护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设备基础数据。
1.光伏电站应在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缺陷或异常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 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并在故障发生1个工作日内上报故障情况。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 光伏电站新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在投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台账上报工作,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光伏电站应按规程、规定对所属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巡视、定期校验和维护,使其满足装置原定的技术要求,装置定值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不满足要求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八)对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指标进行考核,未达以下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1.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Y1=(T1/ T2)×100%
其中Y1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1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T2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99.5%。
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Y2=( T3/ T4) ×100%
其中Y2为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T3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T4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W=( N1/ N2)×100%
其中W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N1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N2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 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UPS电源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UPS电源等)应配备而未配备、或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以及自动化设备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光伏电站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项自动化设备未配置的,或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或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的,按项数进行累加考核。
(二)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光伏发电单元运行信息,运行信息包括有功、无功、状态变量三个遥测(信)量,根据上传情况统计遥测(信)量的数据正确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正确率=[(1-M/(96×N×3))]×l00%
其中N为光伏电站光伏发电单元数量;M为异常数据点个数。遥测(信)量的正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求平均值进行考核。正确率达不到98%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远动信息(包括:事故总信息、开关分相信息等)、PMU信息、电能量信息、时钟监测信息、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信息、二次设备管理信息、报警信息等未按规范完整接入(或填报、分类)的,每类信息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信息 (或填报、分类)不满足的,按类数进行累加。
(四)光伏电站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进行遥测、遥信新增加或修改等工作,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对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 UPS电源等)月可用率进行考核。
可用率低于9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设备不满足可用率要求的,按类数进行累加。
可用率=正常运行小时数/该月总小时数
(六)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发生连续故障(导致数据中断)次数超过两次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如设备故障长期未处理解决,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自动化没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起至电力调度机构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信息时刻止。
(七)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跳闸事故时,遥信信号(开关变位信号、全站事故总信号、SOE信息等)拒动或未正确动作上送信号的,每个信号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按个数进行累加。
(八)光伏电站在正常运行时,遥信信号每漏发或误发的,每个信号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的,按个数进行累加。
(九)光伏电站遥测量(包含PMU量测)应及时、准确上送,要求数据实时刷新、无跳变点,误差率不超过1.5%(以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状态估计计算结果为准)。发生遥测量(包含PMU量测)数据不刷新、超差(误差>1.5%)、跳变等异常的,每信号每次按当月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如故障或超差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光伏电站统一对时设备运行故障、导致对时误差超差持续超过4小时10毫秒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一)光伏电站开展涉及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的工作,或对调度自动化信息有影响的检修、维护、消缺等工作,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开工前或进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因上述行为对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考核指标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二)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设备台帐变更信息,自动化设备出现故障或缺陷后,应及时上报缺陷信息。自动化设备台帐(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每类自动化设备(每次缺陷)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多类自动化设备(多次缺陷)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按设备类数及缺陷次数进行累加。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具备同电力调度机构协同防护、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条件。
(一)光伏电站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能源局[2015]36号文)的要求。
(二)光伏电站并网前应将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备案,并完成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电力调度机构的联调。未按要求上报、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未按时完成联调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文件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并将测评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按当月额定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在运行过程中,涉及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光伏电站二次系统违规外联或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光伏电站二次设备配置、运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包括硬件设备闲置端口未进行封闭处理、未采用正版安全操作系统、安全防护策略配置不合理、发生安全异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为)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光伏电站应保证其涉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连续运行。光伏电站设备原因导致其运行状态异常的,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光伏电站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光伏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并与电网侧的技术参数相匹配,满足安全要求。不满足的,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考核当月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因光伏电站原因发生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若有重复的,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因光伏电站自身原因造成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4. 光伏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5.光伏电站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相关运行数据、分析报告以及试验报告。未及时报送或误报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限光量指为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限光时,光伏电站最大可调用有功出力减去实际有功出力的差值,在限光时段的积分。在限光时段内,对光伏电站限光量进行补偿,补偿量为60(元/兆瓦时)×限光量。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光伏电站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电网侧重大设备事故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因光伏电站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电网侧一般设备事故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发生开关拒动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实施
第三十条 光伏电站参与本省区常规发电厂考核、补偿费用平衡。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关系按月度统计、分析、记录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向结算各方出具考核补偿凭据。电网企业应根据考核补偿凭据出具结算凭据,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光伏电站考核与补偿电量的电价按所在结算省(区)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光伏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按月度考核的项目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电量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总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按光伏电站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
光伏电站月度考核结算费用等于该光伏电站月度考核返还费用减去月度考核费用。
返还第i个光伏电站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六条 光伏电站参与缴纳《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所产生的有偿辅助服务费用。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电厂(含光伏电站)按上网电费比例缴纳。
第i个电厂(含光伏电站)需要承担的缴纳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七条 并网光伏电站参与本细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并网光伏电站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上月考核的明细结果,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数据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三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并网运行考核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及相关发电能力。
第六章 申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对光伏电站实施并网运行考核及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光伏电站要重视考核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及说明。超时提出的,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并网运行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对拟结算的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有异议的,必须在结算考核费用前提出,对于已经结算考核费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光伏发电企业要明确承接本细则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授权南方能源监管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