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光伏网 » 太阳能要闻 » 光伏动态 » 正文

山东:居民电费执行峰谷电价,白天上调0.03元/kwh直接利好光伏

日期:2017-11-07    来源:山东省物价局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7
11/07
09:13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峰谷电价 光伏发电 居民用电 太阳能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现将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二)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三)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
返回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首页

光伏资讯一手掌握,关注国际能源网 " 光伏头条 "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