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盐下发关于拨付第四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和屋顶资源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本次共有13家投资方企业和7家屋顶资源提供方企业符合补助条件,拨付给投资方及屋顶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分别为249.13万元、178.09万元,共427.22万元,相关企业收到通知后及时办理资金申拨手续。原文如下:
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和县财政局印发《海盐县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财企〔2016〕30号)规定,经审核本次共有7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经报县政府同意,现拨付第四批光伏发电项目屋顶资源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178.09万元,资金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
请相关企业收到通知后凭本通知文件,携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和开户银行账号及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地址: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联系电话:86121645)办理资金申拨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光伏发电项目屋顶资源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详见配图)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