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进一步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因此,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光伏电站作为新能源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从项目规模而言,如果是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采购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其他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其规模通常均达到规模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旦光伏项目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即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但如果项目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公开招标外,还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采购。
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是民营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发包人和承人往往采用直接签约的模式,此种光伏电站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特别是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为“应招标而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