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永新县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规定关于光伏项目建设上,由企业租地建设,租金不低于100元/亩年(含青苗补偿和工作经费);项目必须自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建成,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所有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
下为文件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光伏发电是全球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光伏产业已列入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和省政府均出台了相应的鼓励和优惠政策。我县光伏发电可利用地较多、年光照时间较长,具备了光伏产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对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导小组。2014年10月11日印发的《光伏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已经成立永新县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长孙劲涛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贺香文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文物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乡镇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县光伏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二、关于项目引进。所有拟在我县落户的光伏产业项目应同意我县光伏扶贫要求,经县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后实施。任何乡镇或农户不得擅自与光伏企业签订协议。未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的,相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项目规模。引进的项目以央企或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投资为主,落户项目总装机容量须在20兆瓦以上。
四、关于优惠政策。所有落户我县的光伏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五、关于项目建设。由企业租地建设,租金不低于100元/亩年(含青苗补偿和工作经费);项目必须自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建成,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所有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
六、关于项目帮扶。光伏产业类项目具体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作为项目帮扶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纳入全县重大项目调度平台。
七、关于考核奖励。引进和帮扶光伏产业类项目企业与其他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同等看待,同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