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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绿电直连申报启动:直连线路长度不限,试点项目2028年年底前建成投产

日期:2025-07-30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5
07/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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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电直连 源荷匹配 新能源项目

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项目类型

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离网型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

负荷要求

一是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二是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存量负荷可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三是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电源要求

电源原则上为在建、新建项目,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建设模式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源荷匹配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项目电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高于20%。

消纳距离

直连线路长度暂不做限制,负荷、电源原则上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直连线路应尽量减少线路交叉跨越,确需跨越的应做好安全措施。

此外,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新增负荷配建的新能源项目,应与新增负荷同步建成投产。

原文如下:

附件2

绿电直连试点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位置、项目类型(并网型或离网型)、建设内容等。明确投资主体构成、投建模式(自投、合资、合同能源管理等)、各方权利责任等。

(二)建设必要性

结合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周边电网接入条件、消纳空间等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建设时序

明确项目的建成投运时间,包含负荷、电源、储能和线路的建设进度计划。

二、建设条件

(一)负荷建设条件

负荷形成基础及有关投资协议情况。

(二)电源建设条件

新能源资源禀赋、选址等情况。

(三)储能建设条件

储能电站选址、技术路线和安全措施等情况。

三、总体方案

(一)总体方案

根据用电需求、负荷特性、新能源出力特性等明确项目负荷、电源、直连线路、储能的整体方案。

(二)源荷匹配分析

分析电源与负荷的匹配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测算新能源利用率、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等指标。

四、建设方案

(一)负荷建设方案

负荷类型(存量或增量)、所属行业、规模等。

(二)电源建设方案

电源类型、是否已纳入我省开发建设方案、设计与布置方案等。

(三)直连线路建设方案

明确直连线路的建设主体(负荷或电源企业),说明线路路径、电压等级、长度和导线选型等。尽量减少交叉跨越,确需跨越的提出安全措施。

(四)储能建设方案

储能建设规模、设计与布置方案等。

(五)接入系统方案

并网型项目的接入方案、二次系统配置等。

五、系统安全评估

系统风险、用电安全、电能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分析,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六、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进行项目整体投资估算,包含负荷、电源、直连线路、储能等各部分的投资构成,测算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二)效益分析

分析绿电直连项目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减少碳排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效益。

七、支持性文件

1.项目投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信用证明等。

2.负荷建设的核准(备案)文件或负荷企业与地方政府签署的框架协议。

3.若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为新建项目,提供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压矿、文物、军事等部门支持意见。若电源为在建项目,提供电源企业与负荷企业的合作协议。

4.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提供购售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及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等事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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