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通报显示,2022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681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31.6%,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367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5.9%,同比增长2.2个百分点。
北京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其中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激励值;新疆整体区域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5%,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完成为2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际完成为19.3%;上海、重庆、陕西3省(直辖市)因自然原因和统计口径调整,依规核减未完成的权重。
北京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激励值;新疆整体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8%,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完成为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际完成为9.8%;云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完成情况较国家下达的最低权重低2.9个百分点。
据统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2个、40%—80%的7个、20%—40%的19个、10%—20%的3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10个、10%—20%的17个、5%—10%的4个。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各地区2022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