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12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根据《项目核准备案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开工前需向备案机关提交的信息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最终司法机关认定备案机关拒绝备案没有合法理由,并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不断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要求,不得随意附加条件,提高项目备案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