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
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峰谷电价差刷新纪录!
不仅仅是山东,今年以来,我国多省公布了有关分时电价的新政,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差,降低谷电价格,这对电储热技术的推广大有裨益。
一、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该政策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
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规定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该政策对电价的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时段划分:(一)夏季(6、7、8月)低谷0—8时;平段8—15时、23—24时;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24时。
三、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
该政策根据黑龙江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平时段。
高峰时段:6:00-7: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22:30-5:30;其余为平时段。其中:7月至9月、11月至次年1月高峰时段中16:30-18:30为尖峰时段。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平时段电价包括市场交易价格(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和输配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该政策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范围:政府机关、部队、学校、铁路、医疗机构(不含对外经营用电),城乡供暖用电,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纪念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市场、餐饮、住宿、旅游、电子商务、写字楼等;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执行尖峰电价。
四、江西省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该政策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该政策对电价的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山东省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范围: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该政策对电价的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规定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