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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日期:2022-06-0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2
06/0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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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备案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获悉,日前,中山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电源项目、电网工程建设,新建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变电站等主网基建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土地、环评等关键问题。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的规划、施工和相关设备的质量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鼓励现有加油站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设光伏、充电桩、加氢储氢设备等,推动升级为综合能源站。

具体文件如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2022〕5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本文有删减)

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为契机,加快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含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退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

2.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退税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4.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帮助指导新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上规上限后从市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5.各镇街、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6.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7.加快今年中央和省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

8.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镇街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9.对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债券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10.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镇街,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镇街使用。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基金的有效衔接。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申报工作。

(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3.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4.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15.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五)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16.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17. 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4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18.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对本市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

(六)大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19.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镇街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镇街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4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1.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2.对成功申报“妈妈岗”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精准培训补贴,在“妈妈岗”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大稳定企业发展扶持力度。

23.全力推动企业上规上限,用足用好助保贷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力促全年1000家企业上规上限,对符合条件的新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4.对连续两年有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

25.支持批发零售(不含汽车)及住宿餐饮企业稳增长,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全年销售额(零售额)实现同比增速7%以上的,分行业按增量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6.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28.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9.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0.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1.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协助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申请省级贴息补助(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32.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今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协助企业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奖励)。丰富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33.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34.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功能。

35.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推广知识产权产能混合质押融资,年内融资15亿元以上。

36.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37.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38.强化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中山市产业投资母基金和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提升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直接融资比重。成立市级转贷资金池,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39.增加银行业普惠金融考核权重,适度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运用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持续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实现增量、降价、扩面,推动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量同比正增长。运用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40.创新金融产品和手段,制定工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银行工改贡献评价等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金融服务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

41.落实支付手续费减负政策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42.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对免罚清单事项适时调整。

43.落实助保贷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贴息补助。对进入实质性改制上市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44.加大企业数字化融资支持。设立5亿元规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首期2亿元),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的“数字贷”金融产品予以风险补偿,积极推动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5.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46.准确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7.依托市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落实扶持企业上市政策,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行动计划,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债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48.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加强与广发证券等优质券商合作,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9.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

50.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年支持超1200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2亿元。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业务。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51.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2022年215个省市重点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52.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成立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服务工作专班,加强协调、下沉服务,集中力量攻坚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打通项目落地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设立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办公室的统筹服务作用,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53.继续发挥重点项目半月调度、市领导联系分片指导重点项目等机制作用。参照省的做法,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挥机构,实施“挂图作战”,确保完成“省重点在建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计划60%以上、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全部开工,市重点在建项目争取超额完成投资计划”目标,全力加快项目建设。

54.国家批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用林指标不足部分,由市提请省级层面协调解决。

55.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大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

56.新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出台农村集中供水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57.配合省加快推进珠中江供水一体化工程、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取水口迁移工程建设,启动长江-大丰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铁炉山水库扩容工程,动工建设中珠联围海堤加固、九顷泵站等项目。抓好东凤水厂等扩容提质,促进供水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推进老旧管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58.全力打好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三通三控一平台”的总体思路,推进未达标水体整治。新建超过320公里市政污水管网,加快推进支管到户。完成珍家山、中嘉污水处理厂扩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完成4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55%以上。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59.加快推进深中通道、中开高速、东部外环高速、南中高速、中江高速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实现香海大桥、西环高速建成通车。推进南外环道路改造,动工建设中山市二环快速路港口至横栏段。完成国道105南线升级改造,动工建设三角快线北段,实现古镇快线、南朗快线建成通车。加快西北快线、西海大桥扩建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港口大道快速化改造和中江高速港口出入口改造,推进岐江道、莲员东路扩建等项目建设,完成长江路、青溪路等道路节点改造。推进港航基础设施升级,加快重要港区专业化码头、深水航道建设。

60.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深江铁路(中山段)开工建设,推进广中珠澳高铁、南中珠城际工作,启动深大城际西延线项目前期工作。建成南沙港铁路黄圃站、东凤站,推动中山北站、中山站改造提升和中山西站建设,谋划布局中山南站。

61.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持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投入,改善我市农村公路路网整体水平。

(十六)加快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62.加快推进翠亨新区、岐江新城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启动南三公路电力管廊工程,争取和信路(香山大道至翠珠道)管廊等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入使用。在城市更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科学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63.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有效投资。

64.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和滚动推进。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程序,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储备,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编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形成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切实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增后劲。

65.推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综合运用财政奖补、用地规划政策松绑、优化提升审批效率等手段,设立“工改”投资基金,为“工改”重点项目提供多种途径的资本金支持。

66.支持本土企业增资扩产,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腾挪的空间资源优先支持本土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同时通过支持完善工业用地产权手续、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强化新增用地保障和简化规划许可审批等多种途径,着力解决本土企业增资扩产的发展空间不足问题,结合贷款利息补助、税费减免以及优质政务服务,有效激发企业增资扩产潜能。

67.大力支持和推动工业企业实施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加快推动700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额给予最高20%的奖励。率先扶持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和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企业,年内推动34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68.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推动市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69.鼓励民间投资,通过PPP、特许经营等投融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水利等领域,推动优质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0.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实施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对平台企业滥用优势行为的执法监管,防止本地平台企业恶意屏蔽、不正当封禁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1.大力发展平台经济,积极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加快培育本土平台企业,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对被认定为我市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缴纳给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的服务费用予以补贴。每年评选5个优秀孵化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

72.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

(十九)加快提振重点领域消费。

73.开展“中山乐购”促消费主题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市财政投入6000万元发放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鼓励各镇街自主举办促消费活动,市镇两级财政按1:1投入资金开展活动,市财政最高配套100万元。

74.对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今年二、三、四季度单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4%以上的,按规定分类给予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75.实施汽车促消费活动,市财政投入1亿元,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汽车给予优惠补贴。活动补贴方式分为“直接购买新汽车”“以旧换新”和“以摩换汽”三类,均按新车售价分档次给予补贴。其中,“直接购买新汽车”给予每辆最低1000元、最高12000元补贴;“以旧换新”支持出售或报废旧汽车并购入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辆最低3000元、最高13000元补贴;“以摩换汽”支持报废使用年限为6年及以上的摩托车、放弃牌照指标并购入汽车,给予每辆最低9000元、最高22000元补贴。

76.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运营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77.按照省公安厅政策落实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推行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市购车上牌,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

78.提升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水平,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出台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既有物业小区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应建能建;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电设施。

79.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开展家电消费券专场或活动。

80.稳定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机制,优化销售价格备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开展房地产市场促销活动,支持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组织外地有意愿到我市购房置业的看房团到我市参观在售房地产项目,并给予交通、食宿等消费券补贴。

81.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政策出台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对在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支持条件的购房个人发放消费券。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提升粮食安全保障。

82.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确保完成今年省下达我市粮食播种面积4.25万亩,粮食产量1.47万吨的目标任务。

83.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备案管理,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抓好粮食储备和保障,年内动工建设广东省储备粮中山直属库二期工程和市中心粮库项目三期工程项目,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二十一)强化电力安全保障。

84.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坚守“四保”底线,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公共服务用电,切实保障重点领域、产业链和供应链用电需求,进一步细化执行策略,灵活应对不同有序用电缺口。积极配合西环高速公路建设,筹划最优供电方式和负荷控制方案,最大限度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降低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85.加快推进电源项目、电网工程建设,新建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变电站等主网基建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土地、环评等关键问题。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的规划、施工和相关设备的质量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源资源管理。

86.提升煤炭和天然气供给能力,加大采购力度,足量签订电煤、发电用气中长期供应合同,衔接做好燃料运力保障,保障火电机组发电需求。密切跟踪重点企业天然气用气量需求,协调省支持我市燃气发电企业用气保障,确保我市天然气供应充足。完善成品油分销体系,增强成品油供应能力。

87.鼓励现有加油站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设光伏、充电桩、加氢储氢设备等,推动升级为综合能源站。

88.推动珠中江天然气干线项目(中山段)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完成项目立项。

89.稳步推进“供水一盘棋”,按照供水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原则,整合并优化供水资源,提升我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三)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

90.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实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的政策。

91.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等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研究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取消用气“预付费”模式,对仍然采用“预付费”模式的企业给予优惠。

92.落实国家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3.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94.推行小型市政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免予行政审批制。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报装免予全部(或部分)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推进落实水电气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零成本”。

95.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对履约好、信用佳的中小企业减收或者免收履约保证金。

(二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6.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街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今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97.对为个体工商户、服务业或制造业小微企业减免物业租金的,可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98.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鼓励各镇街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99.鼓励各镇街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参照高标准厂房的政策相关要求,允许工业物业产权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

100.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各镇街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镇街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101.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102.推进港口装卸设备改造,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增加港口经营范围及货种,实现港口资源充分利用,提升港口设备功能,促进港口经营业务多元化,促进港口企业经营效益以及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提升。

103.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各镇街提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纾困企业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0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105.鼓励外贸企业提质升级,支持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助推企业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提升外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106.鼓励全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省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暂退保证金条件的旅行社按100%比例全额暂退保证金。对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A级旅行社、等级民宿、文化主题旅游酒店、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按层级或等次给予相应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等进行一次性补助。

107.给予出租车企业延长经营权期限奖励,对落实每名驾驶员实施租金减免金额累计超过1个月租金的企业,每个经营权期限延长6个月,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减免租金情况,按1:2比例延长每个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即企业减免司机1个月租金,则延长该车经营权期限2个月,给予鼓励性延长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十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08.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镇街和村(社区)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便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09.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复工达产。

110.积极引导各镇街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镇街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11.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集聚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12.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船道船闸,严禁硬隔离镇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13.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畅通。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14.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所在地镇街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

115.加快建设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我市提升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建设并用好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16.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

117.落实国家降低港口收费政策、降低货物港务收费标准。规范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收费,探索扩大免除查验未发现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等查验配套服务费的适用范围。

118.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9.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险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二十九)加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

120.加强对外招商,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家电、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谋划引进一批优质外资项目,持续跟踪做好服务。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121.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2.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123.建立完善在中山的外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与欧美、日韩等驻华外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对接合作。

124.落实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粤。为外资企业派驻中山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12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人才贷款优惠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对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的贷款优惠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提取额度。全面支持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商转公业务。

12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征信部门。

(三十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27.健全市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省和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镇街的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28.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29.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30.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按照省统筹开展农业农村创业大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和技能人才服务站,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

131.按照国家部署预留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免费开展精准化、项目制培训。

132.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举办“三项工程”品牌活动,加大力度实施《中山市技能人才五年倍增计划》,出台中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33.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二)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34.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并提高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足额发放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35.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36.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完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制。

137.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完善我市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138.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要守土有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和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对于本镇街或跨区域超出本镇街职权的、需市统筹解决的事项,及时提请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市政府审定或协调事宜及时上报。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各责任部门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镇街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今年6月中旬前全部完成。对事权在国家或省的政策举措,各牵头部门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厅局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对已出台、将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评估,避免产生收缩效应。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镇街、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近期,要参照国家、省做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相关镇街稳增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支持解决,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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