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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海上光伏!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海域内建设光伏项目!

日期:2021-12-29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1
12/2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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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上光伏 光伏项目 山东光伏

【国际能源网 讯】12月27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探索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着力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文件指出,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确权的养殖用海、盐田用海区域,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

在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界定方面:

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间距不超过20米的,光伏板阵列间海域应纳入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间距超过20米的,以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确定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

与围海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光伏板阵列间海域作为围海养殖、盐业项目用海范围。

在用海审批方面:

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光伏发电项目和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整体设计、整体论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已设定养殖、盐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在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依法提出项目用海申请。

对于不同用海主体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一方用海主体拟进行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受让方承认并执行之前的立体综合开发利用协议,避免转让后出现用海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此外,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

原文如下: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探索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着力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省海洋局。

联系人:闫宪伟

联系电话:0531-86977064,传真:0531-82985907

电子邮箱:yanxianwei@shandong.cn

附件: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海洋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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