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发改委下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要求按照“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的指导原则,在湖南省范围内推进一批整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采取“一县一企,集中开发”模式,统筹开发全县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资源。
试点要求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支持,试点县(市、区)政府能有效整合开发资源,为整县光伏建设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二是试点企业范围主要为湖南省内火电投资企业,适当放宽到部分中央在湘信誉较好、业绩较优的新能源投资企业,双向协商达成一致后最终确定投资主体。三是资源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较丰富的太阳能资源,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涉及生态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四是储能配置,所有开发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电站或购买储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