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提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同时,《通知》明确售点公司注册条件要求,在资产方面,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另外,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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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