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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2021年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日期:2021-09-07    来源:新疆发改委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1
09/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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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发电 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 光伏项目

近日,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新疆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印发的《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在具体竞争性配置方面给出指导意见。

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为持续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科学有序推动风电、光伏项目前期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业主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1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订2021年自治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等任务,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相关规划及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我区资源、区位、产业等优势,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着力提高我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政策、统筹推进

根据国家下达新疆可再生能源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消纳能力、接入条件和投资环境等要素,统一组织各地(州、市)确定年度新增保障性并网新能源规模并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二)三公原则、竞争优选

竞争配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满足竞争配置基本要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参与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配置。自治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原则上均需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单位,竞争配置公告要求之外不额外设置其他准入条件。

(三)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按照目标导向和权责一致原则,各地(州、市)立足区域电网网架结构、调峰能力、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负荷增长等情况,科学配置并有序推进新增保障性并网项目建设。

(四)市场导向、创新引领

引导新能源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储能技术进步,从源、网、荷、储需求角度,拓展消纳空间,提升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推动产业高质量、大规模、低成本发展。

三、竞争配置基本要求

2021年各地(州、市)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五部分17项内容。

(一)关于参与竞争配置企业,至少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参与竞争配置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经营范围涉及电力能源投资开发、建设管理,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企业积极参与。

2、项目竞争性配置接受联合体参与,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每个联合体成员均应有实际出资义务,且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

3、参与竞争配置企业总资产应能满足相关规模新能源项目建设要求。

(二)关于竞争配置评分,至少须符合以下要求

各地(州、市)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设置对自治区节能减碳、提质增效贡献度评分内容,合计评分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25%。

1、节能减碳贡献度。该项内容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15%,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强度下降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碳强度下降及中和减排项目情况、增加碳汇量等内容。

2、提质增效贡献度。该项内容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10%,包括节能减碳、生态环境治理等绿色发展、科技应用示范等内容。

(三)关于竞争配置评分的其他要求设置企业能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周期等竞争配置内容并确定相应分值,合计评分权重不高于总分值的75%。

1、企业能力。包括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技术能力、对自治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贡献程度等内容。

2、资源高效利用。包括设备先进性、方案合理性、用地集约性、是否配套储能等内容。

3、建设周期。包括项目计划建设周期是否合理等内容。

(四)关于参与竞争配置企业负面清单

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2、近三年内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3、近三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过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在自治区范围内已依法依规完成核准(备案)手续的新能源项目当前处于未开工或停工状态(核准、备案时间不足6个月的除外)。2021年起新备案(核准)项目存在未按照批准建设周期建成投产情况。

5、近三年内未经政府有权部门同意,擅自将已核准(备案)、未建成新能源项目转让其他企业或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6、企业及其母公司未完成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

以联合体形式组建竞选方的,联合体参与企业及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均需满足上述6点要求。

(五)关于参与竞争配置企业“一票否决”情形

1、参与竞争配置企业在提供竞争配置基本要求(一)(二)(三)(四)项的相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竞争配置资格。

2、已通过竞争配置基本要求审查、进入评分阶段后,发现竞选方出现不符合竞争配置基本要求中规定情形的,取消其竞争配置资格。

3、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取消其竞争配置资格。

四、竞争配置程序和监督

(一)竞争配置公告

1、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指导方案制定各地(州、市)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方案,细化相关要求、竞争配置程序、评分细则等内容。

2、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开发布竞争配置公告。公告包括风电、光伏项目规模、布局、报名条件、报名地址、报名截止日期、竞争配置工作开展地点、竞争配置方案、评分细则。

(二)竞争配置评分

1、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竞争配置事宜。

2、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参与竞争配置企业进行资格性审查,并开展参与竞争配置企业投标材料的具体评审工作。

3、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入评审打分阶段,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分细则对企业投标材料进行统一评审打分,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竞争配置结果公示确定

1、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审定通过后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2、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指定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审定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评审得分、排名等内容。

3、竞争配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向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递交项目建设承诺函。

4、第一候选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承诺函,视同自动放弃,候选投资企业依照竞争配置评分排序优先配置。

(四)竞争配置过程监督

1、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监督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出具竞争配置合规性评价报告。

2、竞争配置工作邀请地(州、市)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相关部门项目竞争配置过程中依法履职情况。

3、如对竞争配置过程或结果存在异议,应在竞争配置过程中或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实名提出

五、压实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责任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履行以下全过程管理服务责任

1、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验收、运营等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2、对通过竞争配置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如发现通过转让、股权变更、倒卖等方式变更项目开发主体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并将涉事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相关企业“十四五”期间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

3、对“圈而不建”、未按承诺时间建设、投产的项目单位,或出现建设方案与竞争配置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技术方案不一致、且未经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同意擅自实施的,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等部门后,视情况处以收回项目开发权、“十四五”期间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等处罚措施,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4、根据区域实际,优化投资环境,研究出台相关土地、税收等政策,推动降低项目建设非技术成本。

5、杜绝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以下监督责任

1、负责对项目竞争配置过程及开工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项目竞争配置和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和处分。

附表: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参考评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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