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陕西电网(不含榆林价区,下同)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网输配电价。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1。
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本次陕西省输配电价改革降价空间用于降低陕西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3分钱,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2和附件3。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省内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四、有关要求。省内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的统计归集工作,并按时报送陕西省发改委。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确保将国家本次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降电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平稳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五、执行时间。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
2.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