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共同下发第38号令,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并规定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与2019版一致,如下涉光热发电类目被列入目录:
太阳能集光镜玻璃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制造业大类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光热发电行业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等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制造业大类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类目。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则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大类。
此外,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省、青海省、江西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则被列入宁夏自治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8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