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建设生产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要求于10月2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其中,明确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新建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以下为征求意见函及修订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