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近日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其中鼓励发电、售电、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储能容量在10MW/20MWh以上。第十二条还指出,电储能设施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充电状态的,按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kWh。
日期:2020-03-31 来源:新疆发改委
新疆发改委近日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其中鼓励发电、售电、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储能容量在10MW/20MWh以上。第十二条还指出,电储能设施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充电状态的,按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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