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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省级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日期:2020-03-30    来源:计鹏新能源  作者:贾婧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20
03/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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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消纳 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 自备电厂

2018年3月,我国首次就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2019年5月《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正式发布,同绿证相结合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正式建立。该通知从顶层架构出发提出了保障机制的各主体的责任,但没有公布具体的细则。

2020年2月底,《省级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公布,作为保障机制的补充明确了实施机制的细则。

能源主管部门是牵头负责单位,委托电力交易机构考核消纳指标,消纳市场主体分为两类:售电用户,主要是电网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主要是用电企业,包括使用自备电厂的企业。

从图中可以看出,能源主管部门总负责,对下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工作,对外负责每季度公布消纳主体的清单。

电力市场交易机构负责建立相应的市场交易平台,梳理市场主体的账号形成清单,负责消纳量的交易,并对消纳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和分析评估,上报能源主管部门。

各市场主要在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注册账号,承担相应的消纳份额。对于售电企业,承担的是其售电量对应比例的消纳量,用电企业承担是用电量的对应的比例的消纳量。

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计算,分为三类:

1.全额收购的保障性可再生能源电量,由电网负责在区域内分配,首先考虑居民、农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剩余电量目前考虑无偿在用电企业分配(不含未接网的自备电厂企业和独立电网公司)。

2.市场交易化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算。

3.自发自用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计入对应的自发自用企业。

未完成考核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交易:

1.超额消纳量,在电力交易机构交易。

2.绿证,在绿证交易平台交易。同时由于农业和专用电量(供暖)不计入考核,因此该部分电量不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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