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庙至山东直流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600MW风电、200MW
光伏项目竞争优选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至山东直流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规划报告》,鄂尔多斯杭锦旗配套可再生能源容量划分为 5 个
风电项目和 1 个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应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开工准备工作,2020年 6 月底前开工建设,并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并网,开发经营期为二十(20)年(不含建设期)。光伏项目在 2019 年2底前开工,原则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并网(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最迟不晚于相应接网工程投产日),开发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设期)。
基地拟建设两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五个风电项目接入伊和乌素第一220kV升压站,光伏项目接入杭锦旗第二220kV升压站。各220kV升压变电站接入新建的500kV汇集站,通过单回500kV线路连接到上海庙换流站。
根据 477 号文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于治沙。
规划项目信息表
优选标准
(一)申报企业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申报投资建设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
1、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于本次优选中的所有风电、光伏项目,无论是参与一个项目还是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申报,一个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进行申报。子公司申报的,该子公司应为所属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且应取得所属集团公司的书面申报授权。
2、申报企业 2018 年度经审计机构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的10财务报表中总资产 200 亿元及以上,净资产 40 亿元以上。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按股比加权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总和须满足上述要求。
3、风电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申报电价不得高于风电指导价 0.34 元/kWh。
4、
光伏发电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申报电价不得高于0.34 元/kWh(本地区光伏指导价下浮 15%)。
5、申报企业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报企业在资料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单中被去除的,视为符合申报条件)”;申报企业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报企业在资料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单中被去除的,视为符合申报条件)”。
6、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建设运营期不得进行主体变更和股权转让。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7、申报企业承诺在杭锦旗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
8、申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递交申报方案时向杭锦旗人民政府就 500 万元申报保证金提供银行出具的不11可撤销的保函。杭锦旗人民政府在入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未入选企业退还保函原件,在签订开发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入选企业退还保函原件。入选企业放弃入选资格,将被扣除保证金。
9、申报企业应承诺在公示结束后向杭锦旗人民政府支付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3000 万元。杭锦旗人民政府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管理,项目开工后返还 1000 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退还 2000 万元。
10、风电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开工准备工作,2020 年 6 月底前开工建设,并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并网。光伏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 2019 年底前开工,原则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并网(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最迟不晚于相应接网工程投产日);若国家风电和光伏项目管理和价格政策发生变化则执行最新政策。
11、申报企业应承诺接受风电、光伏项目申报电价受国家相关价格和补贴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特高压输电通道过网费及线损、基地电力送出工程过网费及线损、受端落地电价后续由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或协商确定。
12、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13、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建设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要求。
14、申报企业应承诺分摊基地综合能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费用。
15、申报企业应承诺风电项目通过集中运维方式统一运维管理,建立集中运维中心和集控集维信息平台,提升运维效率降低运维成本。集中运维费用经政府组织第三方审定后,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容量进行分摊。
16、申报企业应承诺支付前期技术支持和优选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7、申报企业应承诺配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运行监测,并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报送数据。
18、申报企业应承诺优选参考材料和数据仅用于此次优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二)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申报。
联合体申报时,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每个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必须具有实际出资义务,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绝对控股。
2、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满足“申报企业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中除第 2 条外所有对申报企业资格的要求。
3、申报文件以及入选后的合同协议书中应有使联合体各方受到法律约束的签署。
4、应推荐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牵头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授权书须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整个合同的实施应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5、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工作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投资能力、业绩按双方权益比例考核)。且承诺一旦入选,在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中以及项目整个建设运营期内,各方的出资比例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
6、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诺在申报及入选后对优选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及共同的保密义务,并在授权书和申报文件中有此说明。
7、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应随申报文件一起递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次优选不得再以各自名义单独申报,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申报。如有违反,其申报或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申报将被拒绝。
(三)优选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下表:
时间安排根据优选工作安排,9 月 10-12 日,发布企业竞争优选公告和企业申购优选文件;9 月 13-10 月 10 日企业准备优选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10 月 11 日,申报企业提交优选申报材料;10 月25 日前进行优选评审和结果公示。
优选工作原则
本次竞争优选工作按照“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 126 号、44 号、477 号、157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竞价上网模式,采用竞争优选方式配置项目资源,优选投资主体,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
优选工作流程
优选流程安排为:公开发布优选公告→申报企业申领优选文件→企业编制申报文件(现场考察)→企业递交申报文件→优选评审→推荐入选企业及基本情况公示→相关方无异议后入选企业与地方政府签署开发协议。
其中,申报企业在获得优选文件后,按优选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并可参加杭锦旗能源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自行现场考察。风电申报企业进行申报文件编制,并承担风能资源及建设条件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光伏发电申报企业应满足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等要求。
优选评审标准
主要按照企业综合实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申报电价等要素考虑。评审全过程在监督与法务组的监督下完成,以确保优选结果客观公正。
推荐入选企业及基本情况公示:在评审完毕后,领导小组审议确认优选结果,在杭锦旗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入选企业及必要信息,包括入选企业名称、建设规模、申报电价等。公示时间为 5 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意见在公示期间写明事实依据和理由。通过公示的,即确认为入选企业,杭锦旗人民政府、能源局将有关情况和信息报备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鄂尔多斯能源局。
如出现经查实后未通过公示的,或通过公示的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自身原因不能执行项目投资建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杭锦旗人民政府通报或按照国家失信制度执行相应程序后,按下一名递补并履行公示等程序。优选工作结束后,参选投资企业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选情况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