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6日
附管理办法全文
安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正常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归属管理
第二条 全县现有152个村级光伏电站,合计安装容量22400KW。其中,2017年建成的71个村级光伏电站合计安装容量14200KW,2018年建成的8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合计安装容量8200KW。
第三条 为加强光伏电站日常维护,将全县152个村级光伏电站由各村委托给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由该公司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确保高效运行,提高发电效益,增加经济收入。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四条 村级光伏电站运营管理所需费用控制在每年每瓦0.03元以内,主要用于日常维护及修缮,如清污除尘、割草去遮、排涝防灾等工作,具体费用由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公司在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 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按程序确定专业公司负责村级光伏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在确保光伏电站正常发电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场地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为我县光伏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生的发电和其他收益,包括基准电价收益、政府补贴电价收益及资产运营管理中的资产增值收益。全县152个行政村村级光伏电站由各乡(镇)、村按程序委托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发电收益由各乡(镇)、村按程序委托银行统一支付给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按2017年建设村级光伏电站的村每年每村5万元、剩余“十三五”贫困村和“十二五”贫困村每年每村3万元、非贫困村每年每村2万元的标准,将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到村,作为各村村集体收入,其余收入由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村级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归还村级光伏电站信贷项目本金和利息。
(一)专户核算管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核算管理,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账户,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收益分配顺序。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公司分配到村的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作为该村的村集体收入入账,优先保障村内失能、失劳、弱能贫困群体适当补助,根据贫困群体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补助,其次用于支付相关场地租金,最后用于设置服务于本村实际的村级公益性岗位。
(三)收益结算程序。县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发电量核算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并按时足额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转入对应的银行账户。银行根据各乡(镇)、各村的委托协议,将电站发电收益委托支付给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后31个工作日内按分配办法分配给各行政村,各行政村要将分配收益划入乡(镇)设立的村账乡管账户。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城投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每季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办、发改委对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分配收益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加强收益支出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对截留、挤占、挪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安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发〔2019〕1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