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消纳保障机制。
所谓配额制,就是强制要求配额主体消纳一定比例的可再生电力,并通过核算各配额义务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即“绿证”)的数量来考核其配额完成情况,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鼓励、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
这一创新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健康发展、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前景值得期待。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通知》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通知》强调,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各类市场主体的供/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明确各类市场主体责任
在执行方面,文件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确定,综合考虑各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量、国家能源规划及实施情况、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两类:第一,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
文件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督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对终端电力用户的影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
无法完成当年消纳指标任务怎么办?
《通知》明确,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同时,也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消纳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
配额制通过本次《通知》被正式落实,为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吃下了定心丸。政策有利于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平价上网时代加速到来的国内外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行业将迎来产业发展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