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光伏协会发布了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韶关、河源、阳江、湛江等市建成不少于1个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分配每市资金额度100万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按要求纳入省级项目管理系统监管。
通知指出:
1.已完工、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测试评价合格的太阳能光热、
太阳能光电、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申报入库,单个项目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总投资额50%进行奖励,支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的总额1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已享受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支持(与国家度电补贴不冲突)。
3. 河源市、湛江市分别于3月11日、4月18日发布资金支持申报通知,目前仍可申报。
原文如下:
据广东省光伏协会获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建节函[2019]48号)的要求,韶关、河源、阳江、湛江等市建成不少于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分配每市资金额度100万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按要求纳入省级项目管理系统监管。
一、申报范围及资金支持标准
已完工、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测试评价合格的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申报入库,单个项目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总投资额50%进行奖励,支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的总额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需在四地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和市建筑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在完成建设验收后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联合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已享受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支持(与国家度电补贴不冲突)。
根据了解,该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光热项目,地面电站、户用光伏和光热项目不在资金支持范围内。
河源市、湛江市分别于3月11日、4月18日发布资金支持申报通知,目前仍可申报。
已发布通知两市具体申报要求和申请流略有不同,详情请参考两地通知内容如下: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已完工或计划在2019年度完工,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测试评价合格的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二、资金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总投资额50%进行奖励,支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的总额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需在河源市辖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和市建筑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在完成建设验收后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联合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已享受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支持。
(四)项目申报评审期间,市住建局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答疑会议,若项目申报单位未及时参加会议,将视为主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负责继续做好扶持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在达到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总体目标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三)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下达相关资金分配计划。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2019年度河源市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2019年河源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建筑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6.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
7.已完工的申报项目需提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验收资料;
8.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9.申报项目的财务资料、由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资额审核意见书(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需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二)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同时扫描制作PDF格式的电子文本,一式一份,连同电子光盘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申报材料不完整、未提供原件核对等均不予受理。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4月1日(发文之日起20天)
(二)申报地点
河源市新市区沿江东路2号规划建设大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8室设计与招投标科。
市住建局联系人:骆菲茵,联系电话:3829129,邮箱:136846039@qq.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黄冠雄,联系电话:3388337。
湛江市关于开展组织申报2019年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资金(建筑节能)入库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原则
统筹考虑资金安排,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范围及资金支持标准
已完工、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测试评价合格的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申报入库,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资额50%进行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二)项目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已享受国家或省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支持。
(三)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在完成建设验收后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
四、申报程序
(一)实体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县(市、区)属上述项目由项目管辖权所属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各县(市、区)县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做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及汇总工作,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已享受国家或省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
2.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是否真实;
3.项目是否已完工且测试评价合格。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项目按项目库建设及年度资金预算有关要求进行入库管理。
五、申报材料
项目按《2019年度广东省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建筑节能)项目申报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要求填写和提供资料,包括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验收资料、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报告、项目财务资料、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资额审核意见书(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名单详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名单)、项目申报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4月22日前,将审核合格项目的一式七份纸质申报材料(A4纸张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