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反复酝酿、多轮征求意见,国家发改委于4月28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全联新能源商会相关行业专家对此次“新政”的要点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解读。
政策要点及解读:
一、 将三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招标上限电价改为指导价,分别为:Ⅰ类地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Ⅱ类地区每千瓦时0.45元、Ⅲ类地区每千瓦时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解读:
以往已有指标,明确业主但未明确电价的光伏项目,在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2018年电价政策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2019年电价政策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Ⅰ~Ⅲ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解读: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价维持不变。
五、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解读:
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无论是“自发自用,余量上网”,还是“全额上网”,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均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并且补贴标准也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也就是遵循从低原则。
六、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解读:
文件明确了户用分布式光伏的单独电价政策,即按照全发电量每千瓦时0.18元予以补贴。根据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31日之后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2019年规模,因此按照此文件,这些户用项目均将执行2019年电价政策,即每千瓦时0.18元补贴。
七、2019年光伏上网电价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全年补贴价格不退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