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自治区独立光伏供电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等政策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新疆自治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分为总则、运行维护、运维费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明确了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定义、实施范围、运维企业、专业机构和监管主体划分,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维护费用要求,各部门各层级在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分和管理要求等具体内容。后续因移民搬迁、分户等原因新增无电人口,按照《关于全面解决行政村可靠供电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48号)由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实施的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保障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长期发挥作用和持续可靠的运行,自治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走上规范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