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这是十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首次大修。除了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农业政策等问题外,本次修法解决了农业光伏等新型产业关切的若干重点问题。今天,阳光所葛志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农业光伏法律地位“正名”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方式是伴随着近几年光伏产业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用地方式,这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时代所没有的新型法律关系。
我国把“十八亿亩”耕地保护作为政策底线,农业光伏是否属于占用耕地,是否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征地等手续在法律层面并不明确(2017年四部委《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属于“红头文件”)。
针对农业光伏等新业态发展,本次修法将原第17条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上述增加的例外规定,可以认为是为新业态、新用地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用地期限覆盖光伏项目生命周期
正如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也是有期限的;但农村土地承包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
以耕地为例,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很多光伏项目在租地的时候承包期已经过去大半,剩余承包期不足以满足光伏项目25年设计寿命的要求,这成为仅依靠协议约定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
本次修法将第20条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加大了对假农业光伏的打击力度
在2017年四部委《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之前一段时间,农业光伏几乎处于全面停滞状态,原因就是大量光伏电站借“农光互补”之名行永久占地之实,导致主管部门一度要求所有农业光伏项目均应办理永久占地手续。四部委文件之后虽然开禁,但如何打击假农业光伏仍是重中之重。
本次修法新增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本文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电力新能源事业部 葛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