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申请“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工业百强租金补贴”、“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营收增长奖励”等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异地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财政贡献奖,奖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
(二)规模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小于15亿元且同比增长4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执行额)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上述企业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对其获得的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资助项目,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企业参加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额,结合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业百强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无自有物业、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有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的南山区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其中,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不得与产业集聚园区租金补贴项目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未来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经信委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按照获得市发改委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经信委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认定奖励。对区内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申请省级,或省级继续申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追溯系统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四)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加快培育商务楼宇经济引导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具有从事证券资格审计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三)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四)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第九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五条 对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确认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资助、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资助项目、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资助项目、小微促进贷、首次入选500强奖励、上市融资奖励、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商贸流通业资助-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商贸流通业资助-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业资助-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鼓励产销分离、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旅游创新资助项目-支持邮轮旅游发展、旅游创新资助-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等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