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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谁负责?

日期:2018-12-24    来源:周纪超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8
12/2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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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产业 可再生能源 电网企业 太阳能分析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31号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们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说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14年6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意思是通过配额制来促进和具体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现在被掐头去尾,看起来只留下个“强制配额”。对于如何实现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顾左右而言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是2010年下的文件,已经过去了8年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是2014年的,已经过去了4年多,前者是为了具体落实2009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要求,后者是为了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划拉出来的这两个文件估计也是唯一有“强制配额”四个字的国务院文件,其目的不是为了落实法律,也不是为了促进新能源发电的发展,而是为了解决电网实现不了“全额保障性收购”,把可再生能源的“统购统销”这么大的权力下放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售电公司”。
 
  强制配额制度的核心无非就是“配额”和“绿证”,配额完成不了那么需要罚钱或者其它处罚,但是也还是实现不了全额上网的目的;绿证可以给嗷嗷待哺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财政补贴来个打折变现,提前拿到钱而已,你发不了电、电网不配送、没人吸纳,也就没有绿证,所以和解决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吸纳也没有任何关系。
 
  说到底,目前公布的配额制就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电网做不到的“统购统销”那就甩给社会;财政解决不了的补贴及时性问题,那也甩给社会。和那些堂而皇之的伟大目标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的结果只有一个:全额保障性“收购”还是实现不了,但是谁都没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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