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
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细则》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而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通知明确:
1.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2.电网公司做好光伏扶贫“一站式”服务,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积极配合各县(区)相关部门做好村级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接入电网方案,将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保证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3.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使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包括场站看护、巡视、光伏组件清理、场地清扫等工作)。
4.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对县区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
原文如下: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668号
各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实施效果,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如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下达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六条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七条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审批工作,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制定光伏扶贫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扶贫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地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电网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电力接入和并网运行。
第二章 规模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九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十条以县(区)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贫困村和贫困户情况、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电网接入条件、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内容。实施方案编制要做到“五落实”,即项目建设资金落实、项目用地落实、扶贫对象落实、电网接入落实、就地消纳落实,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他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各县(区)要合理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结合本级资金筹措能力和当地的光照资源、土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等条件,合理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各县(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发改委和扶贫办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对实施方案审核后,编制全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向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第十四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第十五条电网公司做好光伏扶贫“一站式”服务,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积极配合各县(区)相关部门做好村级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接入电网方案,将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保证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十六条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原则上要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
第十七条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关键设备标准》(DB 64/T 1506-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施工规范》(DB 64/T 1507-2017)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规范》(DB 64/T 1508-2017)三个地方标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关键设备采购、项目建设施工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以上三个标准将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光伏扶贫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区)发改局和扶贫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同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光伏扶贫项目验收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关键设备的检测。
第十八条自治区能源、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光伏扶贫政策,组织对各县(区)光伏扶贫电站进行总体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1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电站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县(区)为单元进行集中运维管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后期运维,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优选出经验丰富、设备精良、技术精湛、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专业运行管理团队,科学合理确定运维模式,确保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建设和运维光伏扶贫电站经验的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并支付合理的运维服务费。鼓励光伏扶贫项目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的长期稳定收益。
第二十一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使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包括场站看护、巡视、光伏组件清理、场地清扫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二十三条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补贴发放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二十五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对县区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