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
分布式光伏发展异常火爆,此况之下,不少创业家在全国各地快速诞生、快速崛起!几户每个县、每个乡镇都有他们的身影,他们几乎从事着同样的事业——
光伏EPC安装商。
“这个活经过培训后,谁都能干,但不是谁都能干好,里面的门门道道还是很多的”,一位安装商这样讲。
事实确实如此。
一、安装光伏的国家新规定
出于保证房屋的质量,考虑到电站的稳定运行,一些地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所有申请光伏发电的用户需要提供房屋荷载证明”,只有相关单位出具此项证明,待供电部门验收通过,才能给予并网。假若没有这项证明文件,供电局是不准予验收、并网。
这样的房屋,怎么能安装光伏系统呢?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农村用户都是自建房,有的甚至连个建设图纸都没有,对于详细的荷载证明,更是没有。那么用户要想建电站,又找不出这些证明,这项任务显然还是落到安装企业肩上,额外的成本(公关成本、文件成本)自然会提高,但是从行业规范和长远发展来看是件好事。
容量不超过变压器容量的25%,这项规定已取消。详见:取消变压器25%限制、分布式交易额54.73亿、开展阳光扶贫行动……国家电网大力支持光伏发展!
光伏EPC企业参加招投标无需资质证书原件,不用交保证金。
住建部发布两项政策,对光伏行业的EPC来说都是绝对利好: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进行清查,并要求目前所有的保证将分为: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三大类别报送国务院。
在目前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此项政策的发布,意味着今后绝大多数的投标保证金将会被取消,对广大光伏EPC企业来说绝对是利好消息,将大大减轻光伏EPC企业的负担,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流程要点解析
从施工角度看分布式光伏前期开发需注意的问题
1)前期踏勘需要注意屋顶的锈蚀、漏水情况,这是常规问题。在荷载计算时需要格外注意厂房内部是否有管道、行车、消防系统等这些同样会吃掉整个厂房的荷载。除此之外,如果实际建设的厂房和选型跟设计的图纸不符,这样的情况就非常难处理,设计院出了竣工图,还需要找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不管是从收购方的角度还是从建设方的角度都是有一定风险的。
2)注意分布式光伏的占地问题。开发的阶段,往往会更多的关注租用屋顶的情况,但是每一个分布式都会占用地面的土地,而地面土地在很多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及,当光伏项目进场施工的时候,这时候企业方、业主方就会提出一些针对特定位置的要求,包括土地租金的洽谈。
基本上,2、3MW的分布式,地面的占地在200平方左右,对于工厂来说集中提供200平方的地方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踏勘阶段需要提前跟工厂交流,开关站要设在什么地方很重要,同时还有爬梯,独立基础的爬梯也要占用工厂的土地,往往工厂周围都有消防管道和其他的管道,由此造成选址的困扰。
3)开发阶段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破路和绿化等都对工厂的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包括组件清洗从哪里取水?取的水是自来水还是什么水?水费怎么计算?取水水泵从哪里来?开关站的电源如何安排?这些都是在开发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施工过程当中有设备,施工周期大约1-2个月,这个时候需要工厂提供一定的场地,脚手架的搭建影响企业生产,脚手架搭设的位置是否需要考虑车辆的通道?是否需要考虑车辆通行的安全?这都是要具体解决的问题。
另外,项目施工往往需要工厂提供一个办公的场所,工厂是否愿意提供?不同意提供一种方式就要弄一个集装箱过去,拿集装箱作为临时的办公场所。还有作息时间,外资企业特别强调不允许加班,也不允许我们的工人加班。而夜间加班的问题的不可避免,无论是否抢630,在并网之前,跟电网公司进行设备调试,夜间接线调试不加班,保并网的难度就加大很多,这个需要提前跟工厂协调。
电力接入批复
电网接入批复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意见函,即同意项目在某一个位置并网,具体如何并网没有提供解决方案,意见函不是最终可实施性的,最终的是电力接入方案,一般经研究院设计,在工厂的周围往往有好几条高压线路,具体接入在哪一个并网点对于整个项目是否真正启动有决定性的影响。另外,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跟经研院提前拿到电力接入方案的电子版。
电力接入意见函:用于取得备案
电力接入方案:一般经研院设计,应特别重视
电力接入批复:项目开工后、报电网批复
电力接入的重点:接入电压等级:10KV/35KV;
接入方式和距离:
1)T接:T接优先,距离较短短,一般500米左右;
2)专线:架空优先,地埋电缆(直埋次之/顶管)
配置:
1)无功补偿:SVG,越小越好,最好不配。一般20~30万左右。
2)保护和通讯系统:光通信,T接情况下可不配
三、光伏行业EPC模式
安装公司和业主各负责什么?
一般来说,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大致如下:
1. 工程设计
2. 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及承担相应设计变更、修改等工作
3. 编制光伏项目内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标技术条件书等有关文件
4. 编制光伏项目的竣工文件
5. 光伏项目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等主要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检验、监制、运输、催交和现场保管及与其各供货或服务商的协调
6. 光伏项目组件、主变等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基础基础、升压站、综合楼等建筑工程施工
7. 光伏项目现场安全、消防等。
8. 光伏项目试车及调试。
9. 光伏项目消除从负荷联动试车到质保期结束前的设计、施工、采购的缺陷等。
10. 参与业主组织的关于技术引进的谈判、实施和验收的全过程,为业主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业主的工作范围大致如下
1. 土地征用(含拆迁及赔偿)。
2. 厂址平基。
3. 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
4. 参加和协助承包人试车,组织试生产及调试。
5. 性能考核。
6. 环保、水土保持、安全报告等评价。
7. 有关工程开工、协助邀请招标、竣工许可证等申请。
8. 保证正常工程施工的外部协调工作。
9. 外部供水、供电线路等接入。
10. 招聘并组织生产人员提前进厂参加生产准备和参加人员培训。
以某光伏发电项目为例,整个光伏发电项目的总体费用构成及比例大致如下:
四、分布式光伏EPC总包纠纷案例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郝利律师就,分布式光伏EPC总包纠纷案例进行过解析,并首发于“阳光时代法律观察”官方平台。案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A光伏公司于2012年11月与项目业主B公司签订了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由A光伏公司承建20MW光伏电站,合同总价1.7亿元。后由于客观形势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实际装机容量乘以每瓦价格结算。光伏公司进场施工后由于项目业主资金原因,暂停施工,双方于2013年9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结算原则,并对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具体日历日)进行了约定。
涉案的光伏电站于2013年12月底并网发电,通过了财政部的金太阳项目审核并已取得金太阳补贴,但项目业主却一直拖欠工程结算款。于是光伏公司依据EPC总包合同将项目业主诉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工程款6500万元及违约金,同时项目业主也提出了超过6000万元的仲裁反请求,包括工期延误、金太阳补贴等各类损失。
本案在提起仲裁时是光伏公司内部法务部门自行办理的,在收到仲裁委转寄的反请求申请后,鉴于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原因,光伏公司最终委托我们进行代理。经过两次开庭和一次延期,本案最终取得了我方当事人较为满意的裁决结果,仲裁庭支持了光伏公司主张的工程款6150万元,对项目业主涉及金钱的6000余万元反请求部分均未支持。这个案件中涉及到5个焦点问题:
◆ 工程量的认定。本案光伏电站为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且是在某大型工业企业厂区六个不同基站的屋顶建设,庭审中双方曾对最终完工的装机容量各执一词,光伏公司认为最终完工量17.934MW,而项目业主认为是17MW,如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案的工程量很可能会通过鉴定方式确定,这将严重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和额外增加鉴定费用。针对该不利情况,我们通过对项目过程资料和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研究,最终在对方的一份计算损失的清单中核算出各基站的装机容量总和与光伏公司主张的17.934MW一致,面对该份证据,项目业主最终不得不认可实际装机容量为17.934MW。
◆ 价款结算与扣减的问题。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锁定为后续计算工程总价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最终结算价是以装机容量×每瓦单价确定,该金额与光伏公司曾向项目业主提供的结算书中的数据是一致的,仲裁庭最终认可了该结算总金额。庭审中,项目业主认为应从总价中扣除设计费、监控系统费、启动试运行费、电能质量测试评估费等共计290余万元,尽管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光伏公司未完成相关项目,且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的工作覆盖的是50MW全部工程等,但光伏公司在提交给项目业主的结算书中均将上述项目费用列为分项,故仲裁庭以光伏公司自认方式同意扣减相关费用。
◆ 工期延误与索赔的问题。本案中,项目业主反请求金额中最大的一项便是工期延误违约金,达到2900余万元。项目业主工期索赔的主要依据是EPC合同第4.4款,该条款约定若不能在2012年12月16日前并网运行,最低延期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0%,而且从工程的实际工期看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延期。针对项目业主的工期索赔,我们当庭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虽然EPC商务合同约定若不能在2012年12月16日前并网运行,最低延期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0%,但业主实际批准开工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故该条款不具操作性,对双方无约束力;第二,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重新对工期和违约责任做了约定,两个基站依据监理评估报告中的开工时间计算,并未超过补充协议中45天的工期约定;第三,虽然其中一个基站工期确实存在延误,但延误原因是由于项目业主未按协议及时支付各期工程款所致,在补充协议中项目业主承认是因资金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及时完工。
◆ 金太阳补贴问题。本案中,项目业主称因为光伏公司未能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导致电站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并网发电,因光伏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业主的补助只能按5元/瓦清算,整体项目为50MW,则损失金额为2500万元。对此,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第一,项目业主对其中某一基站的批准开工的时间已晚于2013年6月30日,项目未能按期通过国家金太阳审核并非光伏公司责任;第二,整个项目装机是50MW,光伏公司只负责其中的17.93MW,其他非由光伏公司承建的项目有于2013年12月竣工的,故项目整体不具备2013年6月30日通过国家审核的条件。对此,仲裁庭最终认可了我们提出的两点抗辩理由,并结合项目业主逾期付款的事实,认定项目业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是由光伏公司造成的,对其2500万元损失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 设备故障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运维的损失。本案中,项目业主反请求提出设备故障维修损失和运维损失共计640万元,我们提出该请求不成立,基于:第一,项目业主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故障与光伏公司施工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项目业主未提交发生故障后通知光伏公司进行维修的证据,无法判断损失是未及时维修造成的或是项目业主自行维修后造成的;第三,项目业主亦未提交实际损失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第四,依据EPC合同的约定,工程交付并实际使用后发生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义务及相应费用应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本诉与反诉累计的金额超过1.2亿元,仲裁庭最终基本全部支持了光伏公司的仲裁请求,而驳回了项目业主涉及金钱部分的诉讼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