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近日获悉,山西晋城村级光伏电站补贴意见出台,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后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安装补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发电电价补贴:凡享受建设安装补贴的发电项目,继续执行0.2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到2020年6月30日止,一次性补贴建设安装费补贴标准为3元/瓦,上限为5kw。不符合建设安装补贴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电价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不能指定光伏电站的安装使用组件,即原文中的“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所有产品及建设安装,实行市场化运作,由项目建设主体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限制。”众所周知,在光伏组件标准尚未出台的背景下,不同厂家的光伏组件安装在同一座电站的现象屡见不鲜,”攒出来“的电站不在少数。为光伏电站的质量和使用年限埋下隐患。此次晋城出台的政策,拉高了电站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单位需要更了解市场上各个组件的性能和兼容性,也为成套的光伏品牌组件提供了机会。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7号),制定了《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7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增加收入,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补贴规模、标准和执行时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全市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安装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所有产品及建设安装,实行市场化运作,由项目建设主体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限制。
第六条 每个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装机规模补贴上限为5kw。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建设安装补贴仍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文件之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后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安装补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发电电价补贴:凡享受建设安装补贴的发电项目,继续执行0.2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到2020年6月30日止,不符合建设安装补贴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电价补贴。
第三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执行原政策的补贴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2、项目须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3、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报光伏发电项目补贴,不要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必须与申报人相一致;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申报光伏补贴项目,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电量不得低于发电量的5%,判断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值为依据。
(二)执行新政策的补贴用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须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2、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执行原政策的补贴用户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光伏项目与农业产业化结合的简要说明材料;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与申报人不一致,申报时应当提供县(市、区)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材料,同时申报户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
3、电网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对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并网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需在项目名称处额外填列并网项目的备案文号;对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提供发改委出具的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购入本地光伏生产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5、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二)执行新政策的补贴用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
4、电网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6、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7、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三)再次申请电量补贴用户只须提供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具体申报事宜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为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审核的组织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并网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各组织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实际安装地址是否与电网审批地址一致、场地申报资料是否属实。核查结果须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记录单》。
3、各组织单位审核结束后,需对审查结果在本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组织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金额度按照统一格式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4、所有申报审核资料全部由组织单位存档。
第四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依据项目申报主体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建设安装补贴依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审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凭资金拨付文件给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取消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期一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