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2018年第30号公告暨《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中国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将到期
《公告》显示,中国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欧盟和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到期。其中,包括中国于2017年5月1日开始对欧盟出口的
太阳能级
多晶硅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17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实施期限18个月。
在此之前的3月1日,欧委会宣布将对华光伏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延长实施18个月,同时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以逐步降低措施水平。 以此来算,欧盟对华光伏“
双反”期限将延长到2019年9月1日。
据了解,欧委会一度建议将措施延长期限24个缩短至18个月,并逐步减缓至最终取消措施。遗憾的是,欧委员不顾欧盟内部多个成员国和业界以及中国业界的反对,仍决定继续延长该措施。
期终复审申请可有无?
商务部表示,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如果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多晶硅扩产 进口需求或减少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硅片产量约为69GW,国内硅片的产量占全球硅片产量的90%以上,约63GW。按照每瓦硅耗需求约5g多晶硅料来进行估算,2016年国内硅片企业共需31.5万吨的多晶硅料。
数据还显示,2016年我国多晶硅料的产量为19.4万吨,虽然产量在持续提升,但仍然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同年仍进口13.6万吨多晶硅料。2017年上半年中国多晶硅产量约11.5万吨,进口量仍达7.28万吨,海外进口仍占有较大比重,国产多晶硅料有效产能现阶段无法完全满足国内需求。
截止2017年中,国内多晶硅年产能约为24.3万吨/年左右,按照各企业名义扩产计划,2017年年底国内产能预计达29.2万吨(增量来自于天宏瑞科,通威旗下的四川永祥,东方希望、鄂尔多斯等企业),预计2018年年底国内产能将达35万吨(主要增量来自于保利协鑫,通威股份旗下的四川永祥)。
从多晶硅料进口来源来看,硅料从韩国、德国、台湾、马来西亚、美国进口量占比分别为51.5%、26.1%、10%、、6.6%和1.3%。过去,中国多晶硅产品则有80%来自于美国、韩国和德国,其中前两者占中国进口份额的50%左右,德国约占30%。现在美国多晶硅材进口额降至微不足道的1.3%,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率先采取贸易壁垒,我国对美国多晶硅企业课以超过50%的“双反”税率,使得其丧失了价格竞争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瓦克化学公司占德国多晶硅出口量的绝大多数。因此,中国制裁欧洲多晶硅产业变成了制裁德国,制裁德国又变成了制裁瓦克化学。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从当前的各企业的扩产情况来看,我国的多晶硅材料进口需求已不再那么强烈,不考虑出口因素,35万吨的产能基本可以覆盖需求。由此来看,我国已没有必要对欧盟多晶硅实施“双反”。同时,随着中国光伏组件、电池出口重心不断由发达国家向新兴国家转移,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重心由海外转到国内市场,欧盟延长“双反”期限并无实质性意义。
中欧光伏摩擦或进一步缓和
不过,在我国多晶硅“双反”,欧盟光伏“双反”措施到期间,双方是否会再次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仍是个未知数。
资深评论人士表示,从当前的市场形势以及我国重视合作共赢的方针来看,中欧在太阳能发电领域的贸易摩擦有望进一步缓和,朝更加公平、开放的方向的发展。让市场去充分竞争,将更有利于全球太阳能事业蓬勃发展,更有助于清洁能源走进千家万户。
附: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0号原文
附:将于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