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含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公共机构会同物业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等单位共同核准。
节能量应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计算确认。公共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