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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市场看全国碳市场建设方向

日期:2018-01-25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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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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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试点市场 交易中心 太阳能分析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以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碳市场建设。这标志着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

我国是在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筹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方案》也指出,2011年以来开展区域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区域碳交易试点地区继续发挥现有作用,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自2013年首个试点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以来,试点市场运行实践为全国碳市场提供了丰富借鉴,本文通过梳理七个试点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来看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方向。

01试点市场建设总体情况

2011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碳市场于2013年6月18日在全国率先启动线上交易,其余试点相继启动,最晚的重庆也于2014年上半年启动交易。

四年多来,试点市场参与者、交易量不断增加,履约率不断提升。从成交价格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官网信息显示,2017年10月16日以来,七个试点市场协商议价配额交易中,北京成交均价最高,每吨二氧化碳约50元人民币,上海、深圳成交均价为每吨30元左右,广东、湖北均价为十几元,天津、重庆均价在十元以下。当然,也存在配额分配不精准、市场活跃度不高、碳价波动较大、MRV体系不健全、交易制度与规则设计不够完善等问题。

目前,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被纳入碳排放权试点市场。截至2017年11月,累计配额成交量已超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超过46亿元人民币。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呈现了双降趋势,在推动参与企业和试点地区的低碳发展、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试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培养了一批队伍,提升了相关的能力。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的良好经验、发现的一些问题,对做好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02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发展现状

1.深圳试点

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作为首个试点,截至今年12月20日,深圳碳市场配额累计总成交量2841.6吨,总成交额8.76亿元,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总成交量1091.2万吨,总成交额约1.2亿元。目前,深圳市碳交易管控单位涉及11个行业,达811家。其中,2014年8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深圳碳试点在国内首家获准引进境外投资者。

2.上海试点

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交易平台,2013年11月26日开市以来,连续四年实现100%履约。目前已纳入了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纺织、航空、水运、商业宾馆等27个工业和非工业行业的310家重点排放企业参与试点。截至目前,上海碳交易市场累计成交总量8741万吨,累计成交金额逾9亿元,共有600余家企业和机构参与。上海碳交易试点具有“制度明晰、市场规范、管理有序、减排有效”的特点。试点企业实际碳排放总量相比2013年启动时减少约7%。

3.北京试点

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自2013年11月28日开市以来,完成配额与CCER成交量分别累计约2000万吨,成交额8.37亿元,参与交易的各类主体约1000家。为加大排控力度,2016年北京将控排企业的覆盖范围从行政区域内直接与间接排放1万吨(含)以上的单位扩大至直接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主体增加近一倍。北京市是七个试点省市中交易主体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一个,也是首个实现跨区域交易的试点省,继2014年末与河北省承德市首度实现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后,2016年正式启动京蒙跨区交易。

4.广东试点

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交易,截至2017年5月底,累计成交配额5810.4万吨,总成交金额14.15亿元,分别占全国七个试点的35.4%和36.9%。《广东省2017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显示,2017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六个行业中,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246家。其中,2015年3月9日,率先实现CCER线上交易,为碳排放配额履约构建多元化的补充机制。

5.天津试点

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交易。天津市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配额发放方面,除了电力热力行业按照基准法分配配额,其他企业统一采用历史法,再结合企业当年实际产量予以确定。最终,天津市的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五个行业,以及2009年以来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的114家企业或单位成为第一批强制配额交易主体。

6.湖北试点

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自2014年4月2日开市以来,共有236家控排企业、90个机构、6306名个人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体系。纳入交易的企业主体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试点尽管纳入门槛较高,企业数量较少,但覆盖的碳排放比重较大,且注重配额分配灵活可控,初始配额分配整体偏紧,采用“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算”制度,对未经交易的配额采取收回注销的方式。

7.重庆试点

以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2014年6月19日正式启动交易。重庆碳市场2017年交易活跃,碳排放配额累计交易量800余万吨。纳入的排控企业主要集中在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

03从试点市场看全国碳市场建设方向

《方案》指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先完成基础建设及模拟运行后,才会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我国七个试点碳市场横跨了东、中、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差异较大,制度设计上也有区别,导致交易活跃度、价格波动性等市场表现不同,这些试点经验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也折射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潜在方向。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法律保障方面,试点市场建设中,有的是以地方人大立法,有的是以政府规章为碳交易制度保障,另配套细则,如北京试点曾印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全国碳市场或暂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依据。

行业覆盖范围方面,试点市场已覆盖20多个行业近3000家单位;全国市场计划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行业已首批纳入,约1700家发电企业,八大行业预计有7000~8000家企业。

配额总量设定方面,主要是碳强度下降指标、经济发展预测、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项目投产运行规模等情况,试点市场年度发放配额合计约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1700家发电企业的碳排放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配额分配方法方面,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明确,全国碳市场内各企业碳排放权额度将依据“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确定,在发电行业都是采用基准线法。

从交易方式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官网显示,试点市场交易方式包括协商议价、现货远期、定价转让、一级拍卖等,主要是协商议价。

从交易品种看,试点市场主要是配额现货和CCER交易,北京等试点还有林业碳汇、节能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但各试点均对CCER交易量的比例作出限制,占试点配额成交量的比例不超过5%或10%不等;《方案》明确,初期交易产品为配额现货,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2016年,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配额预留方面,媒体披露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显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试点市场已有实践。

分配原则方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显示,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免费和有偿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在七个试点地区中,广东和湖北作为省级试点,皆采用了配额竞拍机制,但不同的是,广东省的配额分配是免费和有偿发放相结合,而湖北试点拍卖标的的来源为政府预留配额,而不是企业的分配配额。

遵约机制方面,对于不能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企业,各试点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扣除配额、计入失信记录、取消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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