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开展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里,有一些有趣的看点,也更新了不少人的观点,这里我摘录一二并作简单分析,共大家参考,不对之处请多指正。
一、什么是分布式发电?“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这里的关键词有三,第一是接入配电网运行,也就是未来交易范围仅限于配电网;第二是就近消纳,突破了原有的自发自用or全额上网的政策边界;三是项目规模是中小型,20MW以下并网电压不超过35kV,50MW以下不超过110kV。
二、分布式发电与储能及多能互补是什么关系?“可采用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在市场化交易的文件里提出多能互补和储能,也就是说明未来基于微电网而不是单个分布式电源的交易是一种趋势,这也为后续储能和多能互补的商业化带来契机。
三、三种交易模式。第一种是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交易;第二种是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第三种是电网企业收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第一种交易模式需要项目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从交易规则看似乎并没有售电公司的代理空间,对于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甚至是户用分布式项目,未来是否存在虚拟化集中交易的可能,值得进一步关注。第二三种交易模式都是委托电网公司进行交易,那么电网公司如何有动力来帮助发电项目寻找电力用户,而不是一刀切的采取直接收购模式?这个问题也有待后续操作落地的探索。
四、关于交易平台。通知中提到试点地区可以设立市(县)级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也可以由市(县)级调度机构或者增量配电网运营机构开展交易。有趣的看点是两个,其一是分布式发电的交易平台,在级别上是第三级(第一级跨省跨区、第二级省级),是由市县设立的,这就是未来电力零售市场的某种形态,而不是批发市场。其二是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设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我们之前一直分析的增量配电网的意义开始体现了:即围绕增量配电网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形态,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就是其中的一种。
五、关于交易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交易电量计量和电费收缴,并且由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电量平衡和偏差电量调整。结合上一条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增量配网企业=电网企业这个默认隐含逻辑在分布式市场化交易里依然存在,也就是在增量配网范围内,是由增量配网企业来建设分布式交易市场并进行结算。当然这涉及到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无论是两网还是增量配网企业,都不能以本公司的名义投资项目并进行交易结算,说白了就是自己不能给自己开发票或者进行结算。更深层的问题是如何在分布式市场化交易中,确保不同的项目投资主体公平进行交易,这就涉及到能源监管部门如何维护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公平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