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能源局的管理规定
早在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中明确提出,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可见,国家能源局是光伏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屋顶分布式光伏是不需要办理环评文件的。
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会从 “大气污染”、“污水排放”、“噪音污染”、“固体废物”、“辐射”、“危险废物”、“水土保持”等几个进行评价。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占用额外的资源,除了短期的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点边角废料外,整个运行过程中,顶多会有点清洗废水,无“三废”、“噪音”、“危废”等污染物产生,更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因此,“免除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市非常合理的。
二、环保部的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环评文件分为三类,分别为: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5年4月,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3号)中,对光伏项目开展环评工作进行如下规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大型地面电站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办理“环评登记表”。
虽然“环评登记表”填报起来非常简单,但这一规定明显跟国家能源局的相关文件是抵触的。
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河南项目中的问题1
昨天,一个朋友跟我说,他在河南替某上市公司做了一个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根据之前的经验,他并没有办理“环评文件”。然而,待项目并网时,业主被当地环保部门告知,需要办理环评文件。他希望在网上进行补办,却无法补办。
根据2016年11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一被罚,上市公司便会留下污点。
海安环保部门的管理变化2
以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为例,对分布式光伏环评文件的管理也发生变化。
2017年3月份之前,所有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是不需要办理“环评登记表”的,然而,从3月底开始的项目,就必须办理了。从当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系统”中,可以看出来。
在系统中,若选择全部类型项目,系统最早的统计记录是2017年1月3日。很明显,这个系统收录了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项目。
然而,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检索时就会发现:
2017年共有16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做了环评登记表,最早的一个项目是2017年3月29日。
相关资料显示,2017年1~3月,海安县有其他项目并网。
四、管理标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对分布式光伏的“环评政策”打架!
地方环评管理标准前后不一致。
这都让投资人无所适从,在无意中“犯错误”。
2月15日,由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和3位副部长将亲自带队,号称史上最高规格的18个督查组赴6个省(市)开展2017年度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全国的环保风暴由此展开!上半年,由于对钢材镀锌企业的严查,导致很多抢630的光伏企业支架迟迟不能到货。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我坚决支持环保的严格管理政策。然而,两部委的政策能否统一?环保部门的管理标准能否前后一致?管理标准不应该是墙头草,那边风大往哪倒!
当因为两部委政策不一致时,导致企业未及时备案,政府能否协助企业进行补办?毕竟,我们的目的是保护环境,而不是找借口处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