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空港生态区经发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关于明确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变更权限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7〕123号)精神,结合榆林实际,现就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300千瓦以下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各县区(工业区)发改局
(经发局)备案;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委备案(包括规模不超过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和农业大棚光伏电站项目)。
二、支持重点
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领跑者”计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优先支持南六县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应用、光伏组件企业延长产业链的项目。
三、项目备案
市发改委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区(工业区)发改局(经发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支持性文件或说明。
1、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2、林业部门出具的符合林业有关用地政策的说明;
3、市级电网公司出具的拟接入变电站总容量及已接入(含已批准接入)、送出线路输送容量信息的说明;
4、榆林市投资项目选址“一张图”控制线检测报告;
5、其它: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选址四至坐标图、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及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备案项目还须同时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申报备案。
2、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林地、环保、电力接入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3、备案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若未获得进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4、项目获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后,1年内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消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5、项目完成备案之日至项目并网运行2年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业主须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申请国家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6、2016年前已获得省上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若在开展前期工作或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备案内容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相关县区发改局(经发局)申报,由我委批准调整。
7、请各县区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凡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