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达《2016年第一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计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和我省《关于组织申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6〕1343号)要求,现将2016年第一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并网计划(见附件)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规模
安排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计划项目929个,总规模26.89万千瓦,涉及1066个村,帮扶贫困户数54197户。
二、安排原则
对符合《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有关要求,经各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联合申报,且以县为单位编制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村级电站建设地点、建设运维企业以及每户对应5千瓦,每年不低于3000元、连续20年扶贫标准的项目,先期下达第一批并网计划。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要抓紧建立健全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村级电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争取早开工、早投产,早日发挥扶贫效益。
二是各有关县级政府要按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政府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单位落实有关建设条件。
三是项目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组织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确保项目建成后可靠运行,并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四是电网公司要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电网接入条件,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督促第一批未获得批复的贫困县抓紧落实建设条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务于2017年1月6日前上报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对确定不实施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或不能完成分配任务的贫困县,由县发改、扶贫部门逐级联合出具说明,讲明原因,所涉及建设指标由本市统筹平衡,本市完成不了的,由市上报省能源局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对有扶贫任务但落实不积极的县,酌情减少对该县其他光伏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