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标杆电价调整的征求意见稿下发以后,整个光伏圈瞬间沸腾了。今天对光伏标杆电价调整的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可能不够成熟,欢迎多提意见!
一、去年和今年两个征求意见稿数据对比
日前发的,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我想起去年这个时候,也有过一个电价调整的征求意见稿,不过那时候的调整计划是这样的(见表1)。
表1:2015年、2016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调整计划(征求意见稿)
最终,2015年底的正式稿提出了2016年执行0.8、0.88、0.98元/kWh的标杆电价,2017年另行确定。
时间仅仅过去一年,新的光伏标杆电价征求意见稿中的标杆电价,甚至比当初预想的2020年电价都要低15%以上。
二、电价下调的基础应该是什么?
光伏标杆电价之所以有这么大的降幅,应该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1)光伏系统造价大幅下降,电价不调整项目收益太高。国家没理由拿全国人民的钱补贴光伏项目,使其产生超额利润。
2)补贴缺口太大。整个行业对此均怨声载道。如果不下调补贴水平,结果很可能是国家兑现不了自己的承诺,致使国家权威受损、企业利益受损。
因此,补贴下调是必然的。
然而,下调多少合适呢?
我觉得要看目的是什么。
是让整个光伏行业在微利情境下继续发展,还是以尽量减少补贴缺口的量入而出?
我们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而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而不是为了把可再生能源附加花出去而发展可再生能源。
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根本目的,是本质;调补贴只能是因为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保障项目基本收益不再需要如此高的补贴,而如果为了迁就补贴的额度而下降则是本末倒置。
既然如此,那多高的电价才能保障项目的基本收益呢?
三、如何保障项目的基本收益?
根据2016年初中国气象局发布的2015年全国平均的固定式最佳倾角首年利用小时数情况为:
1)东北、华北、西北及西南大部地区在1100h以上,其中新疆大部、青藏高原、甘肃西部、内蒙古、四川西部及云南部分地区在1500h以上;
2)陕西南部、河南、安徽、江苏、四川东部、湖北大部、江西、湖南东部、浙江、福建、台湾、广州、关系中南、贵州西南部在800~1100h之间。
3)四川东部、重庆、贵州中东部、湖南中西部及湖北西部地区不足800h。
可见,首年利用小时数在1500h以上、800h以下的都是小数地区,大部分地区在800~1500h之间。
之前武连明先生曾做过一个研究,基于理想模型获得的反算电价如图1所示。
1、不考虑限电因素、不考虑补贴拖欠情况、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2、采用现行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电价执行时间为20年,最后五年电价取值0.3元/kWh;
3、组件首年衰减2.5%。以后每年衰减0.7%;
4、全投资融资前内部收益率为8%。
上述测算条件是非常理想的,在目前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基准收益率(ic=8%)下的反算电价
即使在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模型下、以6元/Wp的价格考虑,
0.55元/kWh的电价,即使在首年利用小时数达到1500h也无法实现8%的基准收益率;
0.65元/kWh的电价,即使在首年利用小时数达到1300h也无法实现8%的基准收益率;
0.75元/kWh的电价,即使在首年利用小时数达到1150h也无法实现8%的基准收益率。
与前文的资源数据对应就可以发现,如果采用征求意见稿中的电价,即使在最理想的条件下,几乎所有光伏项目都无法保障8%基本收益率。然而,包头0.52元/kWh与阳泉0.61元/kWh如何解释?
四、0.52元/kWh与0.61元/kWh的电价
任何行业都有佼佼者。在大多数企业的造价水平为6元/W的时候,也会有个别企业能做到5.5元/W,但并不代表行业的整体水平。
领跑者的投标单位都是行业的领先企业,中标的更是领先的佼佼者,中标项目几乎都是行业的最低电价,但阳泉的中标电价中位数为0.77元/kWh;包头的中标电价中位数为0.57元/kWh。
如果连行业最优秀的企业、最低限度也只能做到的水平,也高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标杆电价,那也就意味着行业大多数企业其实已经失去了竞争的机会。
五、标杆电价只是门槛
众所周知,目前光伏实行的是竞争性配置。即国家能源局给出的标杆电价仅仅是门槛,要获得项目规模指标,必须跨过这个门槛,给出更低的电价。
既然如此,为何不把这个门槛定低一些,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更低的电价呢?
门槛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
宽进严出”才能使市场更加活跃、竞争更加充分。
六、关于分布式的补贴
由于分布式的度电补贴是在当地用电电价基础上补,而三类区的用电价格已经有差异了。如果度电补贴再有差异,就会使低的更低,更不利于分布式的发展,跟国家的发展目标想做。因此,我还是赞成采用统一的度电补贴。
七、结语
考虑保障光伏行业最优秀企业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得基本的收益,考虑到补贴缺口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
三类地区光伏分别降价0.1 -0.15元/kWh,分布式补贴不变。
还是要强调一下:
“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根本目的,是本质;调补贴只能是因为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保障项目基本收益不再需要如此高的补贴,而如果为了迁就补贴的额度而下降则是本末倒置。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额度下降,至少光伏行业可能会进入一个“保存量,弃增量”的状态。
另外,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的收取需要找一个责任主体。一些自备电厂不想交就不交,那随着电改的深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不交。到可再生能源附加收上的比例越来越低的时候,是不是要进一步降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