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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政厅下发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09-18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6
09/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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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发电 光伏增值税 太阳能政策

国际能源网讯:近日,湖北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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