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621号文件”)要求,我局正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各县光伏扶贫方案的初审工作,审查中发现,多数县上报的方案未能严格按621号文和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要求落实建设和电力消纳条件,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正确理解国家政策
光伏扶贫是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做好光伏扶贫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编制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营,也会对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各地应因地制宜,本着负责的态度,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和修订,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按621号文精神,因我省土地资源相对缺乏,且贫困地区用电负荷小,电网消纳能力差,为避免造成弃光现象,不鼓励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地面电站。
2落实方案建设条件
实施方案应按621号文要求,落实好项目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具体要求如下:
1)精准对接扶贫对象
实施方案应按国家《编制大纲》要求,以解决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为工作目标,其余贫困户暂不纳入本批方案实施,待全省电网消纳等承接条件有余裕后另行编制方案,各地实施方案中所涉光伏扶贫项目均应明确具体扶贫对象,纳入光伏扶贫的贫困人员名单要向社会及时进行公示,扶贫部门要对其真实性负责,并确保计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严格落实用地条件
按国家《编制大纲》要求,实施方案中,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应由县国土部门统一出具本县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用地意见(含土地使用税费),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对不同的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有关规定落实建设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3)切实保障消纳条件
实施方案应确保建成后及时全额并网收购,不得弃光导致贫困户收益受损。原则上光伏扶贫项目产生电力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就地消纳,确实需要在本县(市、区)外消纳的,应由负责消纳的电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确保全额收购。
4)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质量是光伏扶贫工作成败的关键,各地一定要严格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控好产品质量关和工程质量关,建立光伏扶贫工程的长期运行维护体系。项目较多的县,县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对本地光伏扶贫项目质量负总责,并具体承担光伏扶贫工程使用的光伏产品招标、施工单位招标和运行维护企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与产品、施工和运行维护服务提供企业按法律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工程参与各方责任和义务;项目较少的地方,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5)应对政策变化风险
我省《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提出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的建设目标,并提出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省级补贴的政策。目前,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80万千瓦,后续省级补贴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不能将省级补贴收入纳入收益测算,确保贫困户的光伏扶贫收入落到实处。
请你们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完善,重点补充扶贫、国土(林业)、电网等部门支持材料。按照“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的原则将方案再次报送省能源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