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安徽省能源局针对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出现的部分市县出现的规划建设项目规模过大、要求投资企业“以产业换资源”以及与个别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等问题下发《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发改委在配置光伏电站站址资源时,原则上不得将配套产能建设作为企业光投资伏电站的前置条件,不得违规向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收取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费用,不提倡将本地光伏电站站址资源全部交由一家企业单独开发。
另外,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建设规划和电网接入问题,要求各市督促所辖县在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3年滚动开发计划编制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当地最大负荷的50%,各市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本市最大负荷的40%,超过以上限额须编制电网接入和消纳专题报告,并报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全文如下: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当前,我省光伏电站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配置建设规模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批国内光伏龙头企业到我省投资发展,装机规模从2014年25万千瓦增加到目前172万千瓦,2015年发电量增长264%。同时,在全省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部分市县出现了规划建设项目规模过大,要求投资企业“以产业换资源”,以及与个别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等问题。为推进我省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推进光伏电站发展的紧迫感。建设光伏电站是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方面,是我国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之一,对于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和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实行清洁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中东部地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下调较少、建设规模指标予以倾斜等支持政策,为我省光伏电站投资开发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地要增强紧迫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抢抓机遇,加快我省光伏电站发展。
二、严禁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各种行为。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在配置光伏电站站址资源时,原则上不得将配套产能建设作为企业光投资伏电站的前置条件,不得违规向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收取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费用,不提倡将本地光伏电站站址资源全部交由一家企业单独开发。对此类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暂停受理该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先建先得”申报,禁止所在地光伏电站项目参加公开招标等。
三、高度重视建设规划和电网接入问题。请各市督促所辖县(市、区)今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 3年滚动开发计划编制工作,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原则上,各县(市、区)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当地最大负荷的50%,各市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本市最大负荷的40%,超过以上限额须编制电网接入和消纳专题报告,并报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未纳入建设规划和滚动开发计划的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受理电网接入系统评审。
四、优化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方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依据。项目所需规模指标按照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原则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配置规模指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布式光伏电站,采取“先建先得”方式配置规模指标。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