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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通知要求

日期:2018-11-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2018
11/1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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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扶贫 扶贫项目 河北 太阳能政策

  11月12日,河北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此次扶贫项目是针对具有贫困户通过审核确定的光伏扶贫帮扶对象。此外,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范围主要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等,同时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要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扶贫办负责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县级电网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享受光伏扶贫扶持的村按年度录入收益分配信息。
 
  原文如下:
 
  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武强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强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29日
 
  武强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集体长期稳定增收。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冀扶办[2018]7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适用范围包括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等。
 
  第二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武强县2017年25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为全扶贫模式,由武强县科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额出资建设并承担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光伏电站产权归企业所有,光伏企业按照每30千瓦扶持1户贫困户为基数,扶持总户数为834户,每户每年收益3000元,扶持时间为20年。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2016年16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采用“财政扶贫资金+企业投资”模式建设,按照每个电站300千瓦扶持60户的标准,每5千瓦扶持1户贫困户,电站建成后按照每5千瓦规模补贴扶贫资金1.2万元,即每300千瓦电站补贴72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出资,即承建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20年,20年管理期间所有权归企业所有,20年期满电站归项目村集体所有,承建公司与项目村签定分红协议,贫困村每年收益2万元,贫困户每年收益3000元,时间为20年。
 
  2017年28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采用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由县政府利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全额投资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项目村村集体所有,按照每7千瓦扶持1户贫困户标准,每个300千瓦村级光伏电站扶持43户贫困户。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光伏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电站地租和运营、维护、管理及维修等工作费用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中列支,运维管理费用按相关规定以中标价格为准。
 
  第四条  户用式扶贫电站。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由电网企业向贫困户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电费。每户贫困户建设规模为5千瓦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模式为“财政扶贫资金补贴+贫困户自筹”方式,电站建成后扶贫办补贴每户贫困户财政扶贫资金1.2万元,贫困户自筹部分由武强县扶贫开发投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向光伏合作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利率执行基础利率,扶贫办补贴利息3年,贷款由贫困户分3年还清,贫困户偿还贷款从发电收益中扣除。
 
  第五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建设规模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六条  集体主导。25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帮扶贫困户整体享受20年收益。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收益由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或贫困户长期享有,发电收益扣除占用土地费用、税费、保险、运营维护、管理等费用后,形成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其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实行村集体二次分配。
 
  第七条  突出重点。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
 
  (一)设置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的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
 
  (二)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奖励补助。鼓励贫困村设立奖励补基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动态调整。结合脱贫退出和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对享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的贫困户,每两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
 
  第九条  公正公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利用微信群、村公示栏、武强县公共信息网每年公示公告两次,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分配一次公告一次,每年至少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分配流程
 
  第十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备案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帮扶对象。
 
  第十一条  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十二条  电网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定期拨付给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并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三条  具体分配流程为:
 
  (一)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受益贫困户名单,制定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总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标准、分配金额等内容。
 
  (三)乡镇对各村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乡(镇)收益分配计划,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汇总。
 
  (四)县扶贫办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乡镇收益分配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备案。
 
  (五)电网公司结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后,县级结转机构应在10天内,按照结算清单和收益分配方案,将应得收益分别拨付至对应的贫困村、贫困户或发电企业。
 
  (六)村收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后,应在10天内,向所在乡镇提交收益分配申请。乡镇在收到村申请10天内,按照县级批复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村申请分配收益。原则上,公益岗位支出按月拨付,补贴救助支付按季度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支出按实际需求拨付。
 
  第四章  监管保障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集中式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扶贫办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并进行统筹管理,由会计专职人员负责将村委会、贫困户收益打到所辖乡镇“村财乡管”账户,乡镇财政所专职人员负责将贫困户收益直接打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县乡两级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每年底进行公示公告,县扶贫办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情况,并主动接受检查和审计。
 
  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由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周期直接将发电补贴转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办理光伏贷款的贫困户“一卡通”账户要与贷款银行一致。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扶贫办负责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县级电网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享受光伏扶贫扶持的村按年度录入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六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行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乡镇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明确责任分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负责做好确定收益分配对象、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和督导落实、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发展改革创新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财政局、物价部门和电网公司负责省级光伏扶贫补贴的落实和发放;对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符合规定的收益,税务部门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强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政函[2018]1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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